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吉牧质发〔2022〕34号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提升我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水平,全面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畜产品消费安全和供给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和农业农村部《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以及省局《2022年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要求,对照国务院食品安全考核细则,现就做好2022年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清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
畜产品是农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行政监管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雷达”、“前哨”和“抓手”,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和畜牧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国务院食品安全考核的重要指标。科学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对于各地全面了解掌握本区域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链条式风险,深入分析本区域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精确掌握本区域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辖区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防控的有效性和靶向性,为畜产品产出安全和执法打击提供技术支撑和数据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全面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十四五”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划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按照“四个最严”、“三个必须”的要求,统筹协调、加大投入、科学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飞行检查等各项监测工作落实,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全力确保畜产品监测数量和监测范围符合国家要求
(一)确保监测数量指标达到国家要求。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农产品抽检数量的要求和国务院食品安全考核细则规定,我省畜产品抽检定量检测数量应达到0.5批次/千人,即全省每年畜产品定量检测总数量应达到1.2万批次以上,其中,监督抽检样本量应占抽检总量的20%以上,即监督抽检样本量至少应达到2400批次以上。2022年,省局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抽检数量进行分解,其中,省级总体至少完成0.1批次/千人(2400批次,其中监督抽检480批次)、市(州)级总体至少完成0.1批次/千人(2400批次,其中监督抽检480批次)、县(市、区)级总体至少完成0.3批次/千人(7200批次,其中监督抽检1440批次)。
(二)确保抽检主体数量达到国家要求指标。按照国家例行(风险)监测确定的随机抽样备检主体数量达到200%的要求,各地备案的养殖场(户)、屠宰企业都应纳入到随机抽检范围,同时按照“适当兼顾小、散养殖场(户)”的要求,各地应将未纳入备案管理的小、散养殖主体同时编入随机抽检范围,无差别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检。
三、依法规范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一)严格监测计划。一是科学制定计划。各市(州)、县(市、区)要参照省局抽检监测计划,结合本区域养殖、屠宰布局和品种种类及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辖区年度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监督抽检方案,要明确监测范围、监测环节、监测类型、监测对象、监测品种和监测数量,依据本地畜禽及其产品风险隐患实际,确定监测参数,有针对性地对“三前”环节的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检。二是严格落实检测数量。2022年,省级计划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2400批次;长春市本级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906批次,所属县(市、区)至少开展2718批次;吉林市本级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362批次,所属县(市、区)至少开展1086批次;四平市本级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181批次,所属县(市、区)至少开展543批次;辽源市本级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100批次,所属县(市、区)至少开展300批次;通化市本级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130批次,所属县(市、区)至少开展390批次;白山市本级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95批次,所属县(市、区)至少开展285批次;松原市本级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225批次,所属县(市、区)至少开展675批次;白城市本级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155批次,所属县(市、区)至少开展465批次;延边州本级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194批次,所属县(市、区)至少开展582批次;梅河口市至少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204批次。三是严格对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定量抽检数量。对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中关于“县一级全年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600个”的要求,被命名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敦化市、榆树市、公主岭市、辉南县、前郭县、大安市、伊通县、东丰县、龙井市9个县(市)和正在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长春市九台区、舒兰市、洮南市3个区(市),每个县(市、区)全年定量抽检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200个。
(二)严格检测机构资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要严格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监督抽检要委托取得计量认证资质(CMA)和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CATL)合格的农(畜)产品质检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要从人、机、料、法、环、测六个方面加强质量体系运行管理,实施检测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抽样、检测和判定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做到规范抽样、精准监测、客观分析、科学判定,实现快速、精准、高效的检测目标。风险监测可以在本级实验室开展,问题样本送“双认证”实验室确证检测,并迅速组织开展监督抽检。
(三)严格抽样组织程序。为确保抽取样本的随机性和代表性,各地要结合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试行,更新本地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并将其形成电子信息数据档案。
养殖环节畜禽产品抽样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见附件1);屠宰环节畜禽产品抽样按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3227-2018)规定执行(见附件2);监督抽检参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和方法》(见附件3)、《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见附件4)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见附件1)。
(四)严格抽检效能和结果应用。各地要紧紧聚焦“肉牛”“禽蛋”“肉鸡”“蜂蜜”“鸽子”“乌鸡”等重点品种和“瘦肉精”、违法违规用药等突出问题隐患,推动日常监督抽检和“问题”突击抽检相结合,飞行检查和暗查暗访相结合,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相结合,强化监督抽检和行政执法高效联动,提高监督抽检的靶向性、导向性、震慑性。加强绿色、有机、无公害、地理标志畜产品认证管理和证后监管,对认证企业和产品开展监督抽检,对抽检出的“问题”产品和“问题”企业,发现一起,撤销一起。强化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监督抽检批次、频次,适当增加检测参数,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品牌,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畜产品安全水平整体提升,促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属地政府重视程度,把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品牌创建方向。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制度,促进抽检程序规范化、跟进查处精准化、案件移送及时化、案件查办合法化,逐步建立不合格样品定期公布机制。
(五)严格保障措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已纳入国家、省食品安全考核范畴,各地畜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汇报,积极协调财政等相关部门,争取资金和物资保障,切实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尽快将检验监测经费、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等事项落实到位,确保本级政府在接受国家、省食品安全考核中不丢分、不扣分,确保不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事件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附件:1.《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
2.《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
3.《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和方法》
4.《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