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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412760890L/2020-06049
分      类: 兽医兽药产业;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28日
标      题: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牧医发〔2020〕9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412760890L/2020-06049 分      类: 兽医兽药产业;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28日
标      题: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牧医发〔2020〕9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13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牧医发〔2020〕94号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诊疗办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兽医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行为
  (一)严格审批权限。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县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以及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执法工作。市(州)辖区未设立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州)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和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市(州)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诊疗机构监督执法工作。
  (二)严格审批条件。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场所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10平方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断室、处置室、手术室、兽药房和相应的隔离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
  6.建立完善的诊疗服务、动物疫情报告、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处方管理、兽药使用管理、化验检验管理和医疗废弃物、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店内显著位置悬挂“吉林省动物诊疗机构行为规范公示板”(见附件7)。
  7.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上述1至6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且具有3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其他动物诊疗机构应具有1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统一使用“××动物诊所”或“××动物医院”。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三)严格证照管理程序。
  1.发证管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统一印制,市、县(区)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址一证。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领证管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由各市(州)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凭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许可数量清单分批次到省局统一申领。市县两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证书时,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附件1)要求填写。
  3.档案管理。动物诊疗许可实行一证一档,各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卷宗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一是要将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材料、变更材料和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报告等建立卷宗档案保存,以备监督检查。二是要建立动物诊疗机构审批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表式由省局统一规定(附件2)。凡有换证、补证的,发证机关须留档备查,并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实行每年更新管理。
  4.备案管理。各市(州)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动物诊疗机构电子档案上报省局兽医药政处备案。
  二、规范执业兽医注册备案从业管理
  (一)加强注册备案管理。一是各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兽医办法》和《诊疗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专门部门,指定专人,准确把握执业兽医注册备案条件,严格规范执业兽医注册备案程序,确保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工作公平公正。 二是要加强宣传引导,督促和指导已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人员,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前,必须按照《兽医办法》到执业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和备案。三是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执业兽医注册机关,市辖区未设立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市(州)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四是各市(州)负责统一组织指导辖区内的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工作。
  (二)严格执业范围。一是各地要严格按照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标明的类别,明确执业兽医从事兽医服务活动的范围。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已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二是要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业兽医注册等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4〕19号)“关于执业兽医注册。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业兽医不得依托兽药经营企业注册或者备案”。三是对取得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只能注册和备案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服务。四是各地要结合农业农村部年初下发的《关于在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中设立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通知》精神,将已取得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的人员,做为各地特聘动物防疫专员优先招募对象考虑。
  (三)加强执业活动管理。一是各地要健全完善执业兽医从业管理制度,明确执业兽医基本行为准则,强化执业兽医履行动物疫情报告和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义务,规范动物诊疗病历和处方管理,引导执业兽医加强兽医科普知识宣传,普及兽医政策法律、动物防疫、兽药安全使用和动物福利知识。二是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执业助理兽医师要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能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三是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义务、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技术操作规范,以及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无证行医”、“借壳行医”和“游医”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四)严格注册备案证书管理程序。
  1.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统一印制,市(州)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执业兽医注册备案数量向省局提出申领。
  2.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注册备案条件和《兽医师执业证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填写规范)(附件3)核发注册备案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执业兽医注册与备案实行一人一档。各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卷宗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一是应当将执业兽医注册备案申请材料、变更材料和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等建立卷宗档案保存,以备监督检查。二是要建立执业兽医注册和备案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表式由省局统一规定(附件4)。凡有换证、补证的,注册机关须留档备查,并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实行每年更新管理。
  4.各市(州)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更新的执业兽医注册与备案的电子档案上报省局兽医药政处备案。
  三、加强动物诊疗医疗废物的贮存和处置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督促动物诊疗机构落实生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指导动物诊疗机构设置动物诊疗医疗废物的暂存设施、设备,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标识,采取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将动物诊疗医疗废物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同时,要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规定要求,与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定期上门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动物诊疗医疗废物或者将动物诊疗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它废物。
  动物诊疗产生的污水,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四、强化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执法
  各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个人依法取得许可和依法从业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整顿,对存在下述情况的,要依法依规该取缔的取缔、该查处的严肃查处。省局将适时对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
  一是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方面。动物诊疗机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虽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因装修、改造、迁址等原因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法》、《办法》规定的开办条件仍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未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师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未按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或者不按规定年限保存病历档案的;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未在动物诊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经营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的;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是执业兽医管理方面。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或未经执业注册人员在动物诊疗机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合作社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具兽药处方的;协助执业兽医师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或未经执业备案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人员未经执业注册即开展执业活动和出让、出租、出借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变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备案的;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连续两年未报告执业活动的;未如实记录用药情况或者违规使用假劣兽药的;执业兽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兽医处方,未同时打印纸质处方的。
  三是兽医处方笺管理方面。未建立执行兽医处方内部管理制度的;使用不符合《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 2450 号)规定的兽医处方笺或电子处方笺的;应当开具处方的,而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或者未在处方笺上签字(盖章)的;未经诊断、检测、治疗,直接开具处方的;未按照《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要求书写处方的;未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开具兽医处方的;未按规定年限保存纸质病历档案、兽医处方笺的。
  四是兽药使用管理方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以及其他化合物的。
  五、有关要求
  (一)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各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市场、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制度,要把动物诊疗市场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综合执法和规范审批行为等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衔接机制,建立完善动物诊疗活动监管长效机制。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信息化数据监管平台,定期对取缔无证行医的黑诊所、查处的非法行医典型案件、吊销的医疗机构和兽医人员证书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省局将通过96605、吉林畜牧兽医发布、吉林畜牧业网等相关畜牧兽医业务监管平台,定期汇总各地监管情况进行全省曝光。加强社会监督,增强企业守法经营自律意识。
  (三)建立常态化信息管理机制。各级畜牧兽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充分利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的“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单点登录—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注册备案信息化动态管理。
  (四)提升案件查处水平。各地要加强对《动物防疫法》、《诊疗办法》、《兽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强化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诊疗行业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从重处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为动物诊疗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附件:1.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
     2.吉林省动物诊疗机构电子档案
     3.兽医师执业证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填写规范
     4.吉林省执业兽医师注册人员电子档案
     5.吉林省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表
     6.吉林省执业兽医师备案申请表
     7.吉林省动物诊疗机构行为规范公示板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0年6月28日
[附件]-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监管管理工作的通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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