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狱发[2021]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府信息,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进一步提高我局行政工作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20〕49号)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省监狱管理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局法制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五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我局应当主动公开:
(一)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涉及社会发展的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年度预算、决算信息;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扶贫工作的有关情况;
(七)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及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同步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机关各处室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日内进行整理,经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保密审查(局办公室负责)、合法与公开审核(局法制处负责)签字,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局信息中心对外发布。
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公开。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法制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局法制处应当及时登记并对申请予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一)未提供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发文字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者有歧义;
(三)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方式、途径等形式要求不明确。
第十一条 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补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和不予补正的后果。
(一)未提供身份信息及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对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者有歧义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指导与释明;
(三)对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以及未明确政府信息获取途径和方式的,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局法制处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此后仍达不到补正效果的,可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决定。申请人放弃补正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五条 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和逾期不补正后果时,应在实际工作中留存副本等书面材料,做好证据固定。
第十六条 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够当场答复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在10个工作日提出答复意见,经分管局领导签批后提交局法制处,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可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如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由局法制处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也可以应申请人请求,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三)对近期内将主动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四)我局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经检索查找,我局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或者已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我局客观上无法提供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应将检索查找记录作为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
(六)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我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收到的申请属于信访、投诉、举报等诉求类申请,可以直接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
(九)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我局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其获取途径;
(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一)要求我局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可以不予处理。
第十九条 局法制处应当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卷宗由法制处送局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我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局法制处工作人员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局法制处以省监狱管理局名义作出行政复议答复或出庭应诉。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监狱管理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十五条 省监狱管理局法制处负责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吉狱发〔2019〕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