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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制度

为了更好的实施长春新区信息公开工作,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

(一)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主动公开的主体    

1、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市直派驻机构,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主动公开的内容

1、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2、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3、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1、机构介绍:工作职能、领导分工、部门动态和内设机构及联系电话。

2、政策法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统计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工作年度计划等。

6、行政事业性收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行政审批及许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及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审批、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8、行政执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行政执法的项目、依据、标准。

9、重大项目建设:本部门牵头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包括项目介绍、工程进度、招标公告、中标公告。

10、总结报告:部门工作总结、年度报告。

11、应急管理: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涉密文件除外)。

12、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情况。

13、政策落实: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4、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5、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6、征地拆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7、资金管理: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五)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1、乡人民政府应重点公开的栏目

(1)乡情简介: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幅员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概况等。

(2)机构介绍:工作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及联系电话。

(3)行政管理、经济社会管理活动情况:

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4)办事公开:各部门及站办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纪律、期限、承诺、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5)应急管理

(6)政务动态信息

(7)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街道办事处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1)街情简介: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幅员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2)机构介绍:工作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及联系电话。

(3)便民服务:社会服务项目和群众办事指南。

(4)办事公开:街道各部门及站办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纪律、期限、承诺、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5)计划生育: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6)应急管理

(7)政务动态信息

(8)信息工作年度报告

(六)主动公开的形式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乡、街应将公开的信息自行通过“长春新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布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长春新区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予以更新。

(七)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1、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乡、街及有关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把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乡、街及有关单位在公开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3、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管委会将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区年度考评。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管委会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四)公民依申请公开信息时应填写申请表,管委会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供申请人填写使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2、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所需信息的内容要求。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申请提交时间。

(五)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内容。

(六)政府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1、已经公开的,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4、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其联系方式;

5、申请提供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七)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统一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

5、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

6、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八)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乡、街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省、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

(九)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乡、街在收到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的《信息公开申请交办单》时,应在交办单上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意见按要求反馈。

(十)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乡、街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单位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予答复。

(十一)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乡、街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相关信息,可按照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十二)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乡、街办结信息公开申请后,要将办理材料做好存档,以便查阅。

(十三)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乡、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工委(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1、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2、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3、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4、违反规定收费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四)申请人认为有关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投诉。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五)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乡、街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纪工委、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