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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列席重要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利益相关方及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密切政府群众关系,广纳民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相关专家、有关媒体等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重大民生问题;

    (五)其他有必要邀请代表列席的其它问题。

    第三条 社会监督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主持人提出,区政府确定人选。

    第四条  社会监督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局机关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第六条 安排社会监督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