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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会议旁听制度(试 行)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更好地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政府工作情况,了解全区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按照省、市要求,决定试行会议旁听制度。

第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及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不涉及保密事项的,允许公民旁听。

第二条 劳动模范、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关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备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并愿意反映社情民意,愿为全区发展建言献策的人民群众,均可申请旁听。

第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对劳动模范、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和群众代表资料进行登记备案,建立“旁听人员资料库”。

第四条 安排公民旁听的主任办公会议及管委会专题会议,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确定旁听人数,并提前3-5日通知旁听人员。

第五条 安排公民旁听的主任办公会议及管委会专题会议设旁听席,接到旁听通知的公民,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到会,在指定席位就座,并严格遵守会场纪律,服从会议统一安排。

第六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对管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后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办公室反映,由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归纳整理,对于合理性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第七条 公民旁听管委会重要会议的各项组织服务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 本制度由长春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