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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暂行)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市直派驻机构:

现将《长春新区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14日

 

 

长春新区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求公开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该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信息公开主体包括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市直派驻机构,各乡、街。

各开发区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应在其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承担信息公开主体职责。

第五条  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新区政务服务与营商环境局是全区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信息公开工作。

各开发区管委会党政综合办公室是本区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区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并维护和更新本级信息;

(三)受理本级信息公开申请;

(四)编制本区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度报告;

(五)组织开展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新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市直派驻机构,各乡、街是信息公开工作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主动公开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信息;

(二)受理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本单位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信息公开主体应公开由本单位制作的信息和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由本单位保存的信息。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公开主体共同制作的信息,由牵头制作的主体进行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各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保密审查机制及保密部门职责

第九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十条  各信息公开主体作为保密审查的责任主体,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十一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及管委会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经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新区党政办(保密办)应定期组织对已定密的信息进行梳理,按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在解密时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本级开发区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对各信息公开主体提报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三)负责协助本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

(四)会同本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本级开发区内各主体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公开的内容进行检查,一经发现,立即责成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信息公开主体要将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信息公开工作脱节。保密审查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报。信息制作者填写《长春新区信息发布审批表》,负责对拟公开信息提出意见。

(二)审核。本单位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对拟公开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审核意见。

(三)审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

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主管部门审定。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中提请公开信息的确定:

(一)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保密主管部门对有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二)行政复议机构提请保密部门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有关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信息的理由。

第四章  主动公开范围及流程

第十五条  各信息公开主体应按照《条例》要求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市直派驻机构主动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其解读信息;

(二)机构设置、机构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三公经费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及市政建设相关信息;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及其安置补偿方案信息;

(十五)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

(十六)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社会救助等方面信息;

(十七)本区公开招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各乡、街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筹资筹劳等方面信息。

第十八条  新区政务营商局及各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应组织对本区域内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十九条  长春新区主动公开工作主要依托“长春新区政务网”,利用“政务公开专栏”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

各信息公开主体还可以将拟公开的信息报新闻中心审定后,通过政务微信、政务微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如需召开新闻发布会,需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以长春新区名义召开,或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名义召开。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信息公开主体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公开发布前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经保密审查后,将审批表和需要发布的信息内容统一报送政务营商局,由政务营商局协调网络公司上传至政务公开专栏。

第二十一条  以新区管委会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在起草时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并在发文审签单上做出相应标识,经保密部门审查后再履行发文签批手续。确定为可以公开的文件,一经印发,由负责起草的部门同步提交政务营商局在政务公开专栏中发布。

政策性文件制发时,由牵头制定政策的部门将解读性材料同文件一并报签,并在文件印发将解读性材料同步提交政务营商局进行公开。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范围及流程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各信息公开主体申请获取其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信息公开主体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应遵循便民原则,对于采取信件、数据电文、网络等书面形式的申请均应受理;如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受理该申请的单位应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各信息公开主体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出具《登记回执》,并在登记回执中标明具体答复时间,答复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通过邮寄、信函或网络申请信息公开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确定收到申请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信息公开主体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经过补正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该信息公开申请可不再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主体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公开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提报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各信息公开主体可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的名义要求受理机关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各公开主体应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对信息公开申请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不予公开的,出具《不予公开告知书》;对所申请信息不存在的,出具《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对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职责的,出具《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应该向何单位提出申请;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各信息公开主体在形成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后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必须经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对当事人进行答复。

第三十一条  各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依申请信息公开归档工作制度,办结的信息公开申请在存档时应包含: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信息公开答复书(或不予公开告知书、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部分公开告知书、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有补正申请情形的,归档材料中应当包含《补正申请通知书》及申请人补正材料;有延期答复情形的,归档材料中还应包含《延期答复告知书》;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征求意见的,要将征求到的书面意见一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  新区各委、办、局应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公开申请表报政务营商局备案,并在每月月底前对本部门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梳理归纳,形成台账报新区政务营商局备案;各开发区可以作为信息公开主体的内设机构应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公开申请表报党政综合办备案,并在每月月底前将本部门办结的信息公开申请全套归档材料报党政综合办存档,年底由党政综合办统一归档;各开发区党政综合办每月对本区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情况、行政复议情况、行政诉讼情况进行梳理,制作成台账报新区政务营商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新区政务营商局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区营商环境考核评价体系,按季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新区政务营商局和各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各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新区政务营商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新区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按照《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编制。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原《长春新区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长新管发〔2018〕5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