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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3〕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7日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8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妥善解决我省厂办大集体存在的问题,减轻国有企业负担,进一步深化和延伸国有企业改革,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真正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改革范围

  由原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以其他形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并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

  三、方法步骤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体分为发动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发动准备阶段(2013年9月底前)。

  主要任务:

  1.建立组织领导体系。由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推进组履行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指导职能。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作为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操作主体、责任主体和维稳主体,要相应建立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本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事宜,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建立和制定政策支撑体系。省直相关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意见》和《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具体分工:省国资委负责制定《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身份认定办法》,下发《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和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要依据《通知》精神和省里的配套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3.制定各地区整体改革工作方案。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要制定厂办大集体整体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改革方式、改革措施、改革时限、职工安置等内容。要在前期 “三清查一制定 ”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核实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企业在职、退休等各类人员的数量进行全面复查复核,为制定和完善企业改革方案、申请困难企业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助资金做好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

  主要任务:

  1.企业改革方案的制定与审核。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应当与所在地政府充分协商,妥善衔接,由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审批,报财政部备案。中央下放及省以下地方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报所在地政府审核。涉及国有企业权益变化的,应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权限履行相关手续。地方政府重点审核企业的改革方式、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转换、资产的处置、债权债务的处理、职工安置、改革成本测算以及筹措等情况。厂办大集体改革,需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并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企业所在地政府要积极与中央及省属企业沟通,做好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2.地区整体改革方案的审批。在企业改革方案的基础上,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要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及省、市(州)、县(市、区)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整体改革方案,经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推进组代省政府审批后,报送国家有关部委备案。

  3.做好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在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解决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问题:一是做好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转换及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二是妥善处理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三是依法规范处置企业资产,妥善处理好职工债权等问题。四是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职工安置方面的作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制定维稳工作预案。以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为单位,围绕职工身份转换、经济补偿金发放、劳动债权处置以及其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研判,周密制定维稳工作预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上半年)。

  主要工作:

  1.检查验收。按照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由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推进组深入到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企业进行验收,进行整体评估。

  2.对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行总结。

  3.研究处理厂办大集体改革后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推进组负责对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主要领导要将厂办大集体改革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进行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厂办大集体改革,健全组织机构,配齐配强力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主管部门和主办国有企业在改革中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二)做好服务衔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主动做好服务,简化有关审批手续,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组织关系、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移交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接收,统一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的属地管理交接工作。

  (三)规范改革行为。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依法依规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对厂办大集体分离改制、关闭和破产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为全面掌握改革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推进组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听取各地改革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办法。

  (五)建立会办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推进组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采取 “会办制 ”的办法,由省政府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

  (六)加强指导监督。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推进组要根据本方案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进各地的改革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确保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能,制定发布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配套政策;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和维稳工作预案,并报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推进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