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国资发法规〔2019〕8号
各监管企业,委内各处室: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吉林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8〕3号),省国资委制订了《吉林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印发
吉林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8〕1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对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组织开展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准确定位。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要求,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省国资委作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二)坚持依法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监管制度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充实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搞活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突出权责一致,确保责任落实,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打造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的现代企业。
(四)坚持提高效能。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监管协同,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实现依法监管、分类监管、阳光监管。
(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发挥企业党委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第二章 监管方式
第四条 依法依规监管。严格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配套制度体系,动态修订完善出资人监管事项清单,注重通过章程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国有出资人意志,确保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实施分类监管。区分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差异化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因企施策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第六条 推进阳光监管。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依法向社会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指导企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设阳光企业。
第七条 优化监管流程。遵循程序简化、管理精细、时限明确的原则,编制审批类、备案类事项办事流程图。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权力运行协调顺畅。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健全企业产权、投资、财务等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测、违规警示和超前防范。
第三章 监管内容及具体措施
第八条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吉林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职责界定,省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对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在规划与投资、资本运营与收益、改革改组、产权管理、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企业负责人管理、财务监管、责任追究八个方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规划与投资监管方面。服从国家战略和重大决策,落实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及重点产业发展总体要求,调整和优化省属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对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的指导,发挥规划导向作用,改进投资监管方式,落实企业投资主体责任,严控企业投资风险。
监管措施。研究省国资委国有资本布局战略发展规划;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核;核定和调整企业主业定位;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备案;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禁止类项目不得投资,特别监管类项目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省外、境外投资项目报省政府批准;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选取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
第十条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方面。围绕全省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和国有资本布局战略发展规划,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
监管措施。规范出资企业对外担保、对外拆借行为;对出资企业债券发行进行审核;监督债券的发行及资金使用情况。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建议草案、决算草案,组织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一条 改革改组方面。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拟订、审核和实施企业合并、分立、破产、重组等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
监管措施:研究制定一级企业新设方案和改制重组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对二级企业新设方案审核备案;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参与制定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章程;对出资企业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根据授权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产权管理方面。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划转和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企业资本金变动;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监管措施。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企业产权予以登记,对企业日常登记情况、年度检查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批准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之间的产权无偿划转事项;核准经省政府和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对其余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监督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审批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资本金的变动事宜;审核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工作;审核批准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行为,备案管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产权转让信息,选择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对企业执行国有产权交易、置换操作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方面。发挥业绩考核对企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企业不同功能定位突出不同的考核重点,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健全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实施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
监管措施。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进行审核,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进行监督,并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对企业负责人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管理;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核或备案;审批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审批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管理方面。对委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评价、选任和日常管理;加强企业董事会建设,对企业董事会、董事开展评价。
监管措施。从严规范选拔任用工作,严格履行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研究等程序,选好配强企业领导人员;合理增加经理层领导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为主的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全面推行外部董事制度,规范专职外部董事履职行为;建立健全董事会和董事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委管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职数和职位设置,规范兼职管理,组织实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抽查核实,规范出国(境)备案审批,实行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不规范的进行警示约谈。
第十五条 财务监管方面。强化企业财务监督,加强企业财务预、决算和财务快报管理,实施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分析。
监管措施。对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实行备案管理;审核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对决算审计发现的财务风险事项提示企业整改;定期对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和调度分析;对全省国有资产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强化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方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监管措施。对监督检查、巡视(巡察)、审计、举报及企业报告的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及有必要的,启动调查程序。核查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资产损失金额及损失情况、查清损失原因,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省国资委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应及时报省政府。
第四章 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承担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行业监管的行为,企业应按照行业监管要求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应参照本实施细则加强对各级子企业的监管,可根据企业实际完善内控制度体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