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国资发考核〔2018〕54号
各监管企业:
《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吉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考核年度起施行。原《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吉国资发考核〔2016〕107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国资委
2018年5月17日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印发
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扭亏增盈工作,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央、省委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出资人监督职责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负责人是指监管企业中由省委和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
本办法中的监管企业负责人不包括专职、兼职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和公务员身份的监事会主席(监事长)、监事、职工监事及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
第四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质量效益原则。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引导监管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提升创新发展能力,推动监管企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持续发展原则。强化着眼长远发展、兼顾当期效益、着力防范化解风险的考核导向,引导监管企业突出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不断增强监管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差异化考核原则。以分类考核为基础,实行与监管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监管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考核,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实现差异化、精准化考核。
(四)激励约束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第五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六条 按照《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将监管企业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和公益类。
第七条 健全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重点工作指标和对标指标,基本分值为100分。
(一)竞争类企业基本指标50分,分类指标20分,重点工作指标20分,对标指标10分。基本指标中利润总额25分,净利润25分。
(二)功能类企业基本指标40分,分类指标30分,重点工作指标20分,对标指标10分。基本指标中利润总额20分,净利润20分。
(三)公益类企业基本指标30分,分类指标40分,重点工作指标20分,对标指标10分。基本指标中利润总额15分,净利润15分。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周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主要包括:
(一)基本指标。由利润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两项指标构成,按照《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规定的利润调整事项进行调整,引导监管企业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分类指标。对具有相似行业及业务特点的企业选取共性指标,并针对监管企业实际和管理短板,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选择个性化指标,引导监管企业提高质量、做大总量、创新发展、防控风险。分类指标不超过4项,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三)重点工作指标。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确定,引导监管企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持续发展,以及完成服务保障任务、履行社会责任。重点工作指标不超过5项,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四)对标指标。重点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引导监管企业对照行业先进水平,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基本指标目标值按照“深化改革扭亏增盈”目标确定。
(二)分类指标目标值原则上根据外部因素、行业水平、监管要求等因素,结合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完成值综合确定。
(三)重点工作目标由监管企业申报,国资委审核后确定。
(四)对标指标目标值参照监管企业上年度在绩效评价标准值中所处的档次确定。
第十条 对新组建但尚未进入正常经营的监管企业,可设定个性化指标,单独考核。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为2016年至2019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保持指标相互统一,目标相互衔接,指标权重保持一致。
(一)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相同,以考核期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作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目标值。
(二)重点工作指标与“深化改革扭亏增盈”重大改革任务相衔接,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三)对标指标为《深化改革扭亏增盈目标责任书》中的评价标准指标。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与监管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考核期初,监管企业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及有关内容与监管企业沟通后确定。
(三)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确定后,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考核计分: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根据监管企业分类,以及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采取差异化的计分办法(详见附件)。
对“深化改革扭亏增盈”利润目标完成较好的,可将基本指标得分乘以扭亏增盈奖励系数后计算考核得分, 扭亏增盈奖励系数在1-1.2之间设定(详见附件)。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考核得分为该类指标任期内考核得分的平均值;重点工作指标计分方法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相同;对标指标按每项完成情况计分。
第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监管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确认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三)省国资委按照《出资企业董事长向出资人报告工作暂行办法》(吉国资发企干〔2011〕159号)规定对企业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在0.9-1倍之间适当调整年度考核系数。
(四)省国资委将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反馈给所在企业。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结果,并对监管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A级起点分数为120(含)分,B级起点分数为110(含)分,C级起点分数为100(含)分,D级起点分数为90(含)分,90分(不含)以下为E级。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水平及支付方式按照《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吉国资发考核〔2016〕108号)的规定执行。
对于没有按期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管企业暂缓兑现负责人绩效年薪,待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后予以兑现。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系数为1;其他副职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0.6-0.9倍。具体系数由监管企业根据岗位责任和履职业绩研究确定,合理拉开差距。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
第十九条 对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投入,按照《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视同利润。
第二十条 对监管企业取得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成果,推进结构调整及承担重大任务效果较好的,按照《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加分奖励。
第二十一条 将安全生产、节能环保、党建工作、信访工作等纳入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根据各单项考核结果给予加分或扣分。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部门处理意见,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直至定为E级,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监管企业负责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规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监管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违纪案件、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监管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应当降级或扣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违规经营投资造成损失的,按照《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吉国资发法规〔2017〕177号)的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或暂缓支付相关责任人薪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通过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的职业经理人,由监管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机制进行考核并制定薪酬分配方案。薪酬分配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标准按照所有监管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平均薪酬水平核定,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实际发放薪酬数额。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对其所出资的企业加强经营业绩考核,深化内部改革,增强发展活力。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考核年度施行,原《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吉国资发考核〔2016〕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