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吉国资发法规〔2013〕110号
各出资企业,长春市、吉林市国资委:
为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切实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充分保障企业法律顾问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和《吉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吉国资发法规〔2013〕109号)等规定,制定了《吉林省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国资委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规定》
吉林省国资委
2012年9月10日
附件:吉林省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便于评审工作开展,规范操作行为,现对等级评审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提交材料问题
根据各等级资格评审条件,需将申报各相应等级应提交的材料予以明确,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除《申报表》外,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只提供1份即可。
(一)助理岗位
1、填写的《申报表》(原表一式三份、复印件十份,以下同);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者免交);
4、其他相关材料。
(二)三级法律顾问
1、填写的《申报表》(份数同上);
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国家或吉林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及以上合格证书(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国家或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中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取得其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三)二级法律顾问
1、填写的《申报表》(份数同上);
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其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取得国家或吉林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以上的合格证书(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取得国家或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副高级及以上的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近10年来发表、出版和被采用的论文、著作和业绩材料等;
8、其他相关材料。
(四)一级法律顾问
1、填写的《申报表》(份数同上);
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取得国家或吉林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取得国家或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正高级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近10年来发表、出版和被采用的论文、著作和业绩材料等;
8、其他相关材料。
二、关于外语应用能力问题
(一)对申报助理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在外语能力水平方面不作要求。
(二)申报三级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
1、取得职称外语考试C级及以上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中级职称转报的,应提供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能证明外语相应水平的证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二级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
1、取得职称外语考试B级及以上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转报的,应提供相应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能证明外语相应水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一级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
1、取得职称外语考试A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正高级职称转报的,应提供相应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能证明外语相应水平的证件及复印件。
三、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问题
(一)对申报助理资格评审的企业法律顾问,在计算机能力水平方面不作要求。
(二)申报三级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
1、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有效期内2个及以上科目考试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通过考试取得全国或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中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中级职称转报的,提供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能证明计算机相应水平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二级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
1、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有效期内3个及以上科目考试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通过考试取得全国或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副高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其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能证明计算机相应水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一级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
1、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有效期内4个科目考试的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通过考试取得全国或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正高级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其他正高级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能证明计算机相应水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关于外语、计算机免试问题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
2、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经省级以上政府教育部门认证),或通过专业培训、专业进修及合作等方式连续在国外有1年以上留学经历,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的;
3、国内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者申报一级法律顾问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者申报二级法律顾问的;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者申报三级法律顾问的;
4、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
5、同级转评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的;
6、其他能够证明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事项。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计算机:
1、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
2、通过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或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资格证书申报三级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取得高级程序员资格证书申报一、二级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
3、参加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分别取得有效期内2、3、4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分别申报三、二、一等级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
4、同级转评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的;
5、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
6、其他能够证明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事项。
五、关于论文著作及业绩材料问题
等级资格评审是对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能力的一种评价,专业技术论文、著作和工作业绩材料是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能力的重要体现。因此,要求申报高级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的人员,在任职期内有一定数量(二级法律顾问2篇以上;一级法律顾问3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且发表在本专业较有影响、公开出版的正式期刊上的论文。
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评审重点以业绩、能力、贡献为主要内容。鉴于此,对能够反映申报人业绩、能力、贡献的相关材料也视作论文对待。本次对申报三级和助理岗位的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者暂不作要求。
(一)申报二级企业法律顾问。任企业法律顾问以来,在省部级及以上期刊、报纸发表的与法律事务工作相关或相近的文章、论文,字数在2000字以上;在研讨会、学术论坛、工作会议上发表的法律事务工作典型经验材料、调研报告等,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为自己独立撰写或参与撰写前3名的。
对主持或参与(前3名)编制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企业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合资经营等起草的法律意见书;编写或修订公开发行的法学类、经济学类工具书;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等,经评委会认可也视作论文对待。
(二)申报一级企业法律顾问
任企业法律顾问以来,在省部级及以上期刊、报纸发表的与法律事务工作相关或相近的文章、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在研讨会、学术论坛、工作会议上发表的法律事务工作典型经验材料、调研报告等,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且是独立撰写或主持撰写的。
对独立或主持编制行业、系统和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发展规划;企业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企业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合资经营等方案的制定或起草的法律意见书;编写公开发行的法学类、经济学类教材或工具书;组织和协调处理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重大、疑难法律事务能力的证明材料,诸如牵头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和诉讼案件等,取得实际效果的,经评委会认可也视作论文对待。
六、关于证明材料有效性问题
(一)学历有效性
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论文有效性
企业法律顾问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非相近专业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
(三)奖励有效性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非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奖励项目。
七、关于破格评审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本次对申报企业一、二级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设定了破格条件,即:对符合企业一、二级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基本条件,在企业风险防范、挽回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但尚未达到规定某项条件的,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议通过,可破格评定为相应等级资格。破格评审应当具体的条件是:
(一)主持(主导)一个系统或企业集团的法制工作;
(二)在全省业内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
(三)距规定年限不超过3年;
(四)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挽回经济损失等方面业绩突出。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经评委一致认可。对破格人员将采取答辩方式评审。
八、关于评审工作要求
(一)应掌握的政策文件
1、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95号);
2、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
3、吉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国资发法规〔2013〕109号);
4、吉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吉国资发法规〔2013〕110号);
5、吉林省国资委《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吉国资发法规〔2013〕111号)。
(二)评审时间安排。由于我省首次开展评审,如果当年申报人员过多,出现评审时间不足问题,当年难以完成时,为保证工作质量,评审工作将跨年进行。请各相关单位和申报人自行掌握申报节奏。
(三)评审工作平台。将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评审工作,届时请各有关单位和申报人密切关注吉林省国资委和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查询、下载相关政策文件和评审工作通知等,以便及时、准确的开展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