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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7404684267/2010-03302
分      类: 党的建设;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0年01月1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委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国资党〔2010〕3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7404684267/2010-03302 分      类: 党的建设;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0年01月1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委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国资党〔2010〕3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13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委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国资党〔2010〕3号

各出资企业:

  为做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省国资委党委制定了《吉林省国资委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工作。

中共吉林省国资委委员会

2010年1月13日

吉林省国资委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加强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简称出资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出资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深刻领会《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精神实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第三条 出资企业要把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纳入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重要工作日程,坚持与经济工作相结合,坚持与企业管理相结合,坚持与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相结合。

  第二章 明确领导责任

  第四条 省国资委党委负责指导出资企业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建立省国资委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由纪委负责协调,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第五条 出资企业贯彻落实《若干规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领导人员“一岗双责”,实行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出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党委书记对党的重大决策负责,对党委成员执行《若干规定》负责;董事长对董事会做出的重大决策负责,对董事会成员执行《若干规定》负责;总经理对企业经营活动负责,对经理人员执行《若干规定》负责;监事会主席对监督范围负责,对监事执行《若干规定》负责。

  第三章 抓好学习教育

  第七条 出资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若干规定》。将学习《若干规定》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规划,坚持常抓不懈。通过灵活的学习方式,使各级领导人员能够深刻理解《若干规定》,并能熟记《若干规定》的重点要求。

  第八条 抓好《若干规定》的宣传工作。将《若干规定》纳入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各种媒介使《若干规定》进班子、进厂区、进岗位、进家庭、进耳目、进心怀。

  第九条 在抓好学习宣传同时进行自查自纠。对照《若干规定》检查是否存在问题,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坚决进行纠正。

  第四章 完善制度机制

  第十条 省国资委负责制定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办法和职务消费指导意见,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进一步完善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培养、选拔、任用机制,把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进一步完善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制度,将出资企业领导人员执行《若干规定》作为监事会监督其履职行为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时,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把《若干规定》要求纳入其中。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要制定并落实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的集团决策制度,规范决策原则、范围、程序及责任追究等办法。

  第十六条 出资企业要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明确公务活动相关要求和规定。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要建立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

  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要健全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规范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

  第十九条 出资企业要完善领导班子党内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及民主评议制度。

  第五章 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出资企业党委要向省国资委党委报告本企业执行《若干规定》情况;出资企业纪委要向省国资委纪委报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执行《若干规定》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要向省国资委党委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收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应在收受半个月内上交本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或上交本企业有关部门并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章 强化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中,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领导人员执行《若干规定》情况进行抽查,年底对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继续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纪检监察与审计监督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审计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出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力资源部门,要对所管辖的企业领导人员执行《若干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出资企业职代会、工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向企业党委或通过企业党委向吉林省国资委反映职工群众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严肃惩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纪委、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把违反《若干规定》案件作为检查重点,特别是对《若干规定》实施后的违纪违法案件要严厉查办,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纪委、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受理对违反《若干规定》的检举和控告。对违反《若干规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做出相关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或纪律处分,且要全力追缴非正常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若干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根据情节扣发本人当年应得绩效薪金、奖金的30%至50%;受到降职处理的,根据情节扣发本人当年应得绩效薪金、奖金的60%至80%;受到免职处理的,取消本人当年绩效薪金、奖金。

  第三十条 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视违纪情节给予直接管辖领导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国有资本控投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国资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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