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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信息公开督察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加强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督察及责任追究是指:对省国资委各处室以及省国资委网站、信息公开查询点中各类咨询、依申请公开等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涉及违规违纪问题由监察室查处。

第三条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督察建立通报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国资委机关各职能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在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部门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部门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

(六)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国资监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国资监管信息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国资监管信息的正当申请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信息的;

(十一)提供国资监管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国资监管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对违反国资监管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省国资委将各处室、具体责任人实施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纳入处室和个人年终考核范畴。凡按要求及时答复、办理好的处室和个人,在年终考核评优时予以考虑。

第八条  信息公开督察工作由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监察室负责进行具体事项督查以及违规违纪问题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