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人字〔2012〕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29号)规定,为切实做好体育运动员平时训练奖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时训练奖的实施范围和时间
体育系统所属各级优秀运动队在册运动员(含试训运动员),平时训练奖实施时间与其所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时间同步。
二、平时训练奖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运动员平时训练奖总量暂按运动员上年度1-2.5个月基础津贴额度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原则上应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保持平衡。
(二)运动员平时训练奖总量在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
三、平时训练奖分配
在分配过程中,要建立健全体现运动员特点和贡献大小的分配机制,规范分配程序和要求,合理拉开差距。要根据运动员的平时训练水平、完成训练计划情况、在队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每位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发放水平。平时训练奖可年终一次性发放,也可按月、按季度等定期或不定期发放。
四、其他规定
(一)试训及职业转换过渡期期间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发放,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秀成绩按政策规定获得的一次性奖金,不纳入运动员平时训练奖范畴。
(三)运动员平时训练奖的其他具体实施意见按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20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