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运动队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反兴奋剂工作,全面筑牢我省“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防控体系,规范运动队反兴奋剂管理,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反兴奋剂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运动队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吉林省运动队,是指代表吉林省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或代表吉林省参加国际国内比赛的运动队,包括市(州)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运动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制定、公布和修订的年度《禁用清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
(一)检测结果阳性;
(二)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
(三)拒绝、逃避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
(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五)纂改或企图纂改兴奋剂管制环节;
(六)持有兴奋剂;
(七)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
(八)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
(九)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
(十)违反禁止合作规定;
(十一)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二章 反兴奋剂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省运动队的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加强对反兴奋剂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纵横交叉、上下联动”全覆盖的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加强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研究部署反兴奋剂重点工作,协调处理反兴奋剂的组织建设、综合治理、重大赛事、对外交流及重大事件处置等重要事项。
第五条 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各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科教处牵头,负责制定反兴奋剂工作计划和方案,协调推进全省反兴奋剂日常工作,开展全省反兴奋剂工作调研、监督和评估,组织对各训练单位反兴奋剂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督导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加强反兴奋剂工作。
(二)法规宣传组。由法规宣传处牵头,负责协调反兴奋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指导、参与反兴奋剂重大法律问题研究,提供法律咨询。负责反兴奋剂重大事件的宣传和舆情研判及应对工作。
(三)运动队管理组。由训竞处牵头,负责督促省级训练单位加强反兴奋剂工作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等。
(四)青少年体育组。由青少处牵头,面向全省青少年,协助配合省反兴奋剂中心开展反兴奋剂的教育培训,以及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反兴奋剂工作。
(五)监督执纪组。由机关纪委牵头,负责落实兴奋剂违规单位和人员的问责追责,参与日常督导检查等工作。
(六)技术保障组。由省反兴奋剂中心牵头,对本省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教育及各类相关人员的培训,开展省内兴奋剂委托检查,开展对涉嫌兴奋剂违规调查及结果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全省反兴奋剂工作的调研、督导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 训练单位是反兴奋剂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反兴奋剂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成立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反兴奋剂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工作联络人,建立健全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层层压实反兴奋剂工作责任,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位。做好本单位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科医人员、训练管理等人员的反兴奋剂日常管理和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三品”管理、用药豁免申报等工作。要定期开展反兴奋剂自查自纠工作,查找风险隐患,及时制定措施并认真加以整改,对兴奋剂违规行为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七条 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一)运动员职责:运动员应当确保没有禁用物质进入自己体内,并对身体中发现的禁用物质承担责任。应积极参加反兴奋剂教育培训,在训练、比赛、日常生活饮食、就医用药、营养品使用等方面严格执行反兴奋剂相关规定,主动提高防范意识。执行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按要求主动及时准确申报行踪信息,自觉接受和配合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二)教练员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运动员及其他辅助人员严格落实反兴奋剂各项规定。负责对运动员日常饮食、就医用药、营养品使用、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等方面的教育管理。配合做好对运动员进行的兴奋剂检查和调查,出现异常情况须第一时间报告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
(三)领队职责:负责组织进行有关反兴奋剂知识和政策法规等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严格监督检查。协助做好对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和调查,对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报告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
(四)科医人员职责:为运动员、教练员提供安全使用营养品、安全用药及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等方面进行指导、咨询和管理。
(五)训练管理人员职责:主动提高反兴奋剂工作意识,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做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监督提醒工作。
(六)省级各单项协会相关人员职责:制定本协会反兴奋剂工作规则和工作计划,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和责任,加强所属运动队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管理人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监督下级体育社会团体履行反兴奋剂职责;开展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实施兴奋剂违规处理。
第八条 后勤保障服务单位负责运动员食堂食品安全,要严格食品采购渠道,签订采购合同,确保食品采购渠道可追溯,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售卖点的管理,确保不发生食源性兴奋剂事件。
第九条 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反兴奋剂工作,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反兴奋剂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反兴奋剂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 反兴奋剂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训练单位及保障单位应加强反兴奋剂工作,建立、完善并严格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一)宣传教育制度。以实现“全覆盖、全周期、常态化、制度化”反兴奋剂教育为目标,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反兴奋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熟知反兴奋剂工作相关政策和要求,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定期安排运动员及辅助人员进行反兴奋剂教育培训,创新宣传教育形式,丰富载体平台,使反兴奋剂意识入脑入心,固化到生活、训练和比赛的各个方面。
严格执行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在运动员注册、入队、参加综合性比赛前,要通过学习、考试、承诺、宣誓等一系列程序,进行系统的反兴奋剂教育。运动员经反兴奋剂知识考核达到准入标准方可进行试训、入队及比赛。未能通过反兴奋剂教育准入考试和未签订承诺书的运动员不得入队,已入队运动员不得参赛,辅助人员不得参与与比赛相关的工作。
(二)就医用药管理制度。运动员因伤病需要到医院诊疗时,应在队医、教练员或训练管理人员共同陪同下进行,向医生说明身份,并在使用任何药物和实施注射等治疗手段前征求队医意见。队医对运动员伤病用药严格把关,用药前认真查阅当年的《禁用清单》和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官网上最新的《运动员安全用药查询系统》,如不能确定药品是否含有违禁成分,应及时向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或省反兴奋剂中心等相关部门咨询。队医应将运动员所用药品记录在案,并把药品处方和有关单据保管留存。运动员确因伤病需要使用含有违禁物质的药品或方法时,须向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或国际单项联合会提出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备份留存,并报省反兴奋剂中心备案。运动员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的要求使用或持有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如涉及急救或急性病治疗必须紧急使用某种禁用药物或禁用方法,运动员必须采取事后追补的方式提交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三)营养品管理制度。训练单位应按照“谁采购、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营养品采购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员营养品相关管理规定,由教练员、科研人员和队医根据运动员身体机能状况及训练实际情况会商提出营养品需求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统筹安排采购计划。拟采购的营养品清单必须从每年度《国家队集中采购营养品入围采购目录》中选取,并具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国家兴奋剂检测研究中心检测合格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省反兴奋剂中心备案审核,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各单位应加强营养品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手续齐全,去向清晰,建立严格的经办人签字制度,以备查验。重视营养品采购及管理,定期了解本单位营养品使用和库存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擅自采购和使用营养品清单以外的营养品和保健品。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运动员食堂管理单位要严把食品进货关,采购经兴奋剂检测合格的肉类食品,对于使用的肉食品必须留样,确保食品安全。运动员在训练单位期间一律在运动员食堂就餐,严禁订购、食用外卖食品;外出训练比赛期间应严格随队就餐。各运动队外出训练或比赛前,应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预案,明确保障措施。遇探亲休假、出差途中等在外就餐特殊情况时,运动员应严格自律,严禁食用不能确保食源性兴奋剂安全的猪、牛、羊肉以及其内脏和肉类衍生食品(如红肠、火腿肠等)。
运动员应加强“三品”的安全防范意识,禁止私自购买和使用成分不明的药品和营养品,特别是膳食补充剂、减肥产品(包括任何有减肥、减脂和塑身等功效的产品)和化妆品。
(五)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制度。训练单位应告知运动员相关责任和义务,明确运动员是行踪信息申报主体,监督和协助其按要求完成行踪信息申报。训练单位应为需要申报行踪的运动员明确申报审核负责人,并保持申报审核负责人与运动员之间联系畅通,行踪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提前沟通及时变更报送。申报负责人应及时审核并将运动员申报的行踪信息完整留档。
(六)反兴奋剂责任落实制度。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与训练单位签订反兴奋剂工作责任书,训练单位应与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层层签订反兴奋剂工作责任书,确保反兴奋剂各项工作都具体落实到人,职责分明,层层把关,逐级负责。
各训练单位要加强入选国家队运动员的管理,配合做好入选国家队、国家(集训)队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工作,确保运动员在国家队和省队期间反兴奋剂工作无缝衔接。各训练单位要加强联合培养和交流运动员管理,应与相关方签订运动员联合培养或交流协议,其中列明反兴奋剂条款,明确反兴奋剂职责,协议经省体育局审核后方可签订,签订后的协议报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协会)及省反兴奋剂中心备案,并由省反兴奋剂中心报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备案。各训练单位应及时关注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等相关机构公布的兴奋剂违规相关信息,加强从业人员背景审查(特别是教练员和科医人员等),对于有不良纪录及兴奋剂违规行为的人员严格落实禁止合作规定。
(七)反兴奋剂工作报告制度。各训练单位应及时向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相关信息:
1.各训练单位应按月报送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对运动员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信息。运动队在接受检查的当日应将具体情况报告训练单位的反兴奋剂领导小组。若检查过程有任何异常(如发生错过兴奋剂检查或行踪信息申报失败),应及时报告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反兴奋剂中心。
2.各训练单位应按季度报送本单位国际检查库、国家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运动员行踪申报情况信息,并及时向省反兴奋剂中心报送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情况。
3.各训练单位应及时向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反兴奋剂中心报送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查出的本单位相关人员兴奋剂违规信息、违规事件调查过程所涉及的所有材料及违规处理结果报告。
4.各训练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向省反兴奋剂中心报送本年度反兴奋剂教育培训计划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赛前反兴奋剂工作方案;至少赛前一个月向省反兴奋剂中心报送年度省级青少年比赛计划;年底向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反兴奋剂中心报送年度反兴奋剂工作总结。
(八)反兴奋剂工作巡查制度。省、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所属各训练单位开展反兴奋剂工作专项巡查,各训练单位须指派专门人员为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联络员,对会议记录、反兴奋剂工作责任书、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自查自纠记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行踪信息申报、就医用药、营养品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归档以备查。为加强运动员的管理,各训练单位应建立干部值班制度,对运动员宿舍内的食品、药品和营养品进行巡查。省体育局将对在巡查中发现的各训练单位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其他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落实。各单位反兴奋剂工作情况将被纳入廉政风险防范内控机制进行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将反兴奋剂工作列入年度考核、表彰奖励的内容之一,对发生兴奋剂违规的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取消本年度、禁赛期和处罚期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职称评定资格。
第十二条 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外,由省体育局和各训练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分别对运动员、直接责任人、主管教练员、训练单位领导等人员给予以下追加处理:
(一)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给予违规运动员记过及以上处分。运动员擅自服用兴奋剂或主观故意导致的兴奋剂违规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有直接责任人的,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给予主管教练员记过及以上处分, 如主管教练员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应尽的管理责任,对兴奋剂违规无过错或无疏忽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四)如训练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领队、训练管理部门相关人员为非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如违规发生在全国及以上综合性运动会或世界大赛上,或在一个全运周期内一个训练单位发生2次及以上兴奋剂违规的,对违规单位做出调整领导班子处理,对违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训练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发生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外,依据责任认定,由省体育局和各训练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分别对运动员、直接责任人、教练员、训练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领队、训练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一)同一运动员因自身原因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连续12月内第一次发生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生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发生构成兴奋剂违规的,按主观故意导致的兴奋剂违规处理。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运动员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连续12个月内第一次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生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发生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主管教练员为非直接责任人的,连续12个月内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以上加重处罚,并调整工作岗位。
(四)训练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领队、训练管理部门负责人为非直接责任人的,连续12个月内发生第一次给予责令检查;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三次以上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因运动员自身原因发生兴奋剂非典型结果且不按兴奋剂违规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运动员、主管教练员及相关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因餐饮保障原因导致运动员出现非典型结果且不按兴奋剂违规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后勤保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给予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涉及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在相关赛事或活动中所获奖金按照《反兴奋剂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因未通过反兴奋剂准入教育考试,而不能参加国家级及以上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科医人员、训练管理等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运动员、主管教练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存在其他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将反兴奋剂管理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并与绩效工资挂钩,相关责任人受到政纪处分后,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非在编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违规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由相应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违规程度和管理权限,按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揭发他人兴奋剂违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干扰、妨碍、抗拒调查处理的;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同一人、同一单位或地区连续、反复发生兴奋剂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在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重要敏感时期发生兴奋剂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省、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本地区反兴奋剂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有突出的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体育系统相应奖励范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运动员管理单位应“一案双查”,对反兴奋剂责任落实情况、存在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调查认定,调查报告上报省体育局,由省体育局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调查认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失职失责情况,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建议,报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应当分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宣布并督促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楚、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处理不恰当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学生体育协会等的反兴奋剂工作,按照“谁组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