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体育局
反兴奋剂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体科字〔2020〕1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梅河口市体育行政部门,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我省反兴奋剂工作,构建“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防控和治理体系,实现我省反兴奋剂工作“零容忍”“零出现”的目标,省体育局制定了《吉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吉林省体育局
2020年12月3日
吉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并全力做好反兴奋剂工作,坚持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的态度,推动构建“拿干净金牌”长效治理体系,确保全省兴奋剂违规“零出现”。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反兴奋剂工作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原则,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赛环境,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反兴奋剂工作实行省体育局领导下的分级分工负责制。省体育局负责并组织实施全省的反兴奋剂工作。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省反兴奋剂中心、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级训练后勤保障中心、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四条 反兴奋剂工作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等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体育局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的反兴奋剂工作,协调和推动跨部门合作开展本地区兴奋剂综合治理。贯彻落实国家反兴奋剂工作方针和政策;确定全省反兴奋剂工作的目标与任务;制定全省反兴奋剂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审核并监督市州体育主管部门、省反兴奋剂中心、省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省级训练后勤保障中心、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反兴奋剂工作的实施;配合做好入选国家队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条 市州体育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协调和推动跨部门合作开展本地区兴奋剂综合治理。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的宣传教育;配合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开展;配合反兴奋剂委托检查、调查;加强反兴奋剂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省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对接国家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全省反兴奋剂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培训、科研、咨询等工作;开展兴奋剂委托检查;负责吉林省注册运动员、教练员的信息管理;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听证、结果管理;参与反兴奋剂的综合治理,负责全省反兴奋剂日常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所属运动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应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落实领队、教练员等辅助人员职责,制定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做好本项目省运动队的反兴奋剂管理,加强药品、营养品、食品和化妆品的管理,监督和协助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和治疗用药豁免等工作,配合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九条 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运动会规程负责开展兴奋剂检查、宣传教育、资格准入等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在其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做出处理。
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在本细则与《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其章程和相关反兴奋剂规则。
第三章 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第十条 省、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省反兴奋剂中心、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全面推进以“拿干净金牌”为核心的反兴奋剂价值观宣传教育,积极与媒体合作,通过公共媒体、自媒体等进行宣传报道,增强体育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十一条 省、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省反兴奋剂中心、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需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实施反兴奋剂教育考试制度,并将其作为运动员及辅助人员入队入职、注册和参赛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省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制定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丰富反兴奋剂教育内容,规范教育拓展活动和教育基地工作。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需配合做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共同构建反兴奋剂教育预防体系。
第四章 营养品、食品、药品管理
第十三条 省、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营养品、食品、药品管理办法,规范采购程序。杜绝食源性和药源性兴奋剂违规事件的发生。
营养品参照国家队管理模式,由省体科所归口管理,各中心应严格执行采购规定,确保采购的营养品质量和安全。并及时将采购的营养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及有效期等信息报省体科所备案。
第十四条 市州体育主管部门、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需加强运动员就医用药的管理,制定运动员就医、用药制度,严禁私自就医、用药。运动员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物或者禁用方法时,运动员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运动员训练保障单位和自行保障的运动员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食品集中定点供应的要求采购,与供应商签订协议,明确食品中不含兴奋剂,并做好台账,严禁私自采购和来路不明的食品进入运动员食堂。由省反兴奋剂中心定期送检肉食品,防止食源性兴奋剂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 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训练后勤保障中心应加强和完善运动队餐饮管理制度,增强运动员食源性反兴奋剂责任和意识,要求运动员必须在运动队或赛事组委会指定用餐地点就餐,严禁运动员、教练员及辅助人员私自购买营养品、化妆品和外卖食品,避免运动员误服误用营养品、化妆品和外卖食品发生兴奋剂违规,同时要采取措施保障运动员旅途中的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 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训练后勤保障中心须建立源头上的兴奋剂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告知运动员不按规定使用营养品、药品、食品和化妆品存在的兴奋剂风险,提醒运动员须对摄入体内的任何物质负责,使用受污染的物质导致兴奋剂阳性结果,运动员不能免责。
第五章 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管理
第十八条 注册代表吉林省的运动员,凡纳入注册检查库、检查库的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联合培养的运动员必须明确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监管工作应承担主体责任的单位,并按照协议签订的内容执行。
第十九条 运动员本人是行踪信息申报的直接责任人,必须熟练掌握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的规定和流程,及时准确申报行踪信息,并确保自己能在申报的行踪信息所指明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接受兴奋剂检查。
第二十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加强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告知运动员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安排专人监督和协助其按要求完成行踪信息申报。如未按要求完成行踪信息申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纳入注册检查库、检查库的运动员涉及退役、禁赛、复出等变更事项,运动员管理单位须按照规定书面上报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并在审核确认后报省反兴奋剂中心备案。
第六章 兴奋剂检查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批准或者同意的委托兴奋剂检查计划,由省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反兴奋剂中心负责确定兴奋剂委托检查工作规范,管理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反兴奋剂中心、市州体育主管部门、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行为开展调查。
第二十五条 兴奋剂检查、调查工作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调查职责时,有权依法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辅助人员驻地等,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和授权文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核查证件和授权文件无误后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 市州体育主管部门、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向省反兴奋剂中心报送以下相关信息:
(一)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对所属运动员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信息;
(二)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查出的所属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注册检查库及检查库信息;
(三)运动员行踪信息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
以上信息由省反兴奋剂中心收集、整理、评估、研判后上报省体育局。
第七章 处分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在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兴奋剂检查中发生兴奋剂违规,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及相关协会的处罚结果,给予运动员、辅助人员、相关运动员管理单位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运动员主管单位和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对造成兴奋剂违规的根源、管理环节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调查认定。根据调查结果,依纪依规追究运动员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含集训、试训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除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及相关协会规定给予处罚外,给予运动员、辅助人员、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以下处罚:
(一)给予所在单位通报批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取消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年度评优资格;
(二)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主管教练、运动员等人员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对于故意违规使用兴奋剂的,从严、从重处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代表市县参加省级比赛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除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外,给予所在单位以下处罚:
(一)凡在兴奋剂检查中发生1例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给予该单位该项目(不分男女,下同)停赛1年的处罚;同一单位同一项目运动员在省运会周期内发生2例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取消该单位发生兴奋剂违规小项下一届省运会的参赛资格;同一单位同一项目运动员在省运会周期内发生4例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取消该单位该项目下一届省运会的参赛资格。
(二)同一单位的运动员在省运会周期内发生1例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取消该单位下一届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在省运会期间发生兴奋剂违规的,取消该单位本届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等相关奖项评选资格。
(三)凡发生兴奋剂违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市州体育主管部门、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严禁聘用发生过兴奋剂违规的教练员及辅助人员参与训练指导等相关工作。
处于禁赛期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止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禁止在政府所属或者资助的体育场馆设施进行训练,取消相关的津贴、补助、资助或奖金,取消参加体育系统的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
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禁赛期满后4年内,取消参加体育系统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代表国家队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重大国际赛事期间发生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对运动员施用兴奋剂的辅助人员,终身取消参加体育系统各类奖励、奖项、荣誉称号、职称、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比资格,严禁参与国家队和省区市运动队运动员训练指导、体育教学、青少年体育等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兴奋剂违规被禁赛1年以上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不得入选省级运动队。运动员和辅助人员无重大过错、重大疏忽且禁赛期在1年及以内的,进入省级运动队需严格审核。
第三十二条 涉及多个单位联合培养的运动员,相关单位应在培养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反兴奋剂职责,协议应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发生兴奋剂违规的,根据备案的协议追究相应单位的责任。协议未备案的,追究各方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处分:
(一)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主动承认兴奋剂违规的;
(二)揭发、举报他人兴奋剂违规或者提供他人兴奋剂违规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四条 省、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本地区反兴奋剂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有突出的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体育系统相应表彰奖励范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残疾人体育、职业体育、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等领域的反兴奋剂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省体育局。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0年12月3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