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苗子运动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体青字〔2020〕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体育行政部门,吉林体育学院,局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体育强省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建设,省体育局修订完善了《吉林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苗子运动员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吉林省体育局
2020年10月16日
吉林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苗子运动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现和培养我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构建优秀体育后备人才选拔、跟踪和培养体系,每年从我省青少年业余训练运动员中精心选拔30名(冬季项目、夏季项目各15名)具备较大发展潜力的苗子运动员,纳入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库,进行重点、系统、科学培养,促进全省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二条 在我省注册,并代表我省参加全国注册,未正式调入省优秀运动队的青少年运动员。
第三条 年龄要求:业余体校运动员年龄在15周岁以下,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二级运动员(含二级)以上标准;中专体校运动员年龄在17周岁以下,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一级运动员(含一级)以上标准;同等条件下,一级运动员及运动健将优先入选;射击、射箭及部分跨项选材项目的运动员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条 服从省体育局所属项目管理中心运动员集训安排,并在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过程中,无违反赛风赛纪和兴奋剂违规行为,无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
第五条 已选入国家队训练半年以上的苗子运动员,可认定为特殊苗子运动员;全国青少年比赛进入录取名次或省级比赛前三名,未获得运动员等级的青少年运动员,通过省体育局科医部门评测和本项目三名以上专家推荐,可认定为特殊苗子运动员。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填写《吉林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苗子运动员推荐申报表》,报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体校直接报省体育局青少处)。
第七条 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将初审通过的苗子运动员推荐申报表报省体育局青少处。
第四章 评估认定
第八条 由省体育局青少处选调各运动项目中心及科研医务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对苗子运动员进行审核,由省体育局所属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择优集训。
第九条 专家组对苗子运动员进行综合素质测试,并依据苗子运动员的竞赛成绩、重点项目选材标准、综合素质测试结果等作出综合评估,确定苗子运动员名单。
第十条 认定结果在全省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当年优秀苗子运动员。对有争议的苗子运动员进行复评。
第五章 培养管理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青少处负责组织建立苗子运动员人才档案并进行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 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苗子运动员扶持资金列入省体育局年度预算。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运动员服装、器材、比赛差旅费、伙食补助等。专项资金不可挪做它用,如有违规将终止扶持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苗子运动员须参加省体育局项目管理中心组织的集训,通过集中训练与分散训练相结合的形式,持续提高专项水平;省体育局项目管理中心需对苗子运动员进行训练大纲测试,并将训练情况与成绩等信息(包括基础体能、专项技术、运动恢复等方面)报省体育局青少处;对不服从省优秀运动队集训管理的苗子运动员,取消其苗子运动员资格,并取消其所在训练单位次年推荐优秀苗子运动员资格。
第十四条 已调入优秀运动队进编的运动员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苗子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要协助做好苗子运动员集训及在集训期间参赛的保险、安全、反兴奋剂教育及文化教育等管理工作,确保运动员的全面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体育局发布的《吉林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运动员暂行管理办法》(吉体青字〔2014〕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