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评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评对象是局机关各处室局及局属单位。
第五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 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二) 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处室和单位,将予以表彰。凡社会评议(含网上测评)一般及以下的不得评为先进处室和先进个人。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处室和单位,按照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