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吉林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本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局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我局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
第七条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如联合单位需要发布此信息需得到组织生成单位同意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传染病疫情、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我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省工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我局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