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
(二)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
(三)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
第三条 省体育局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体育领域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省体育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体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体育类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省政府网站、体育局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公开;本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相关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提交省体育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布的格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省体育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省体育局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