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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20000/2025-02126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25日
标      题: 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12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药监议【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7日
索  引 号: 220000/2025-02126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25日
标      题: 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12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药监议【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7日
 

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012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张晓光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统一“野山参”名称国家标准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人参命名在药用和非药用管理上存在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对药品等保障人身健康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人参作为药品管理时,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相关要求。人参标准已经收载于《中国药典》一部。《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标准号:GB/T18765-2015)为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在《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正文中,范围项注明了“人参作为药用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内容”。术语和定义中,野山参定义为:播种后,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15年以上的人参。

二、省药监局向国家药监局请示的答复情况

为切实推动标准统一,2022年,我局分别向国家药监局注册司和药典委员会做了“做好人参资源保护与开发”情况专门汇报,国家药监局对人参资源做了相应解答:《中国药典》自2005版起,人参标准的来源项即为:本品为五加科植物人参PanaxginsengC.A.Mey.的干燥根和根茎。多于秋季采挖,洗净,经晒干或烘干。

栽培的俗称园参,播种在山林野生状态下自然生长的称“林下山参”,习称“籽海”。真正意义上的野生人参常称为“野山参”,其物种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不适宜进入《中国药典》。对于播种在山林野生状态下自然生长的人参,以“林下山参”命名更能准确反映药材的来源,使用野山参命名,易造成混淆。

下一步,省药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理念,鼓励和支持人参产品研究,以国家药监局支持东北全面振兴为契机,进一步呼吁国家层面统一人参命名原则。

感谢您对我省人参产业发展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关注和支持省药监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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