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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20000/2024-03294
分      类: 政府采购;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29日
标      题: [集中][单一来源]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OA系统升级改造及OA系统、档案系统、邮件系统运维服务合同备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7日
索  引 号: 220000/2024-03294 分      类: 政府采购;公告
发文机关: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29日
标      题: [集中][单一来源]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OA系统升级改造及OA系统、档案系统、邮件系统运维服务合同备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7日
 吉林省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SJL-JZ2024082600019DYXMHT1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签订日期: 2024年8月26日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采购计划-[2024]-02727号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需方)需求的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OA系统升级改造及OA系统、档案系统、邮件系统运维服务,经需方与需方指定的单一来源供应商联宇合达科技有限公司(供方)进行协商,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项目名称

服务主要内容及标准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OA系统升级改造及OA系统、档案系统、邮件系统运维服务

保障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办公平台、邮件系统,档案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加大政务办公平台的利用效率,加强日常运行维护所需要的技术服务,具体包括移动端APP的开发与部署:并发100点终端授权、移动端350点授权以及工作台部署、审批模块测试后上线使用;系统用户使用的问题接收与解决;系统巡检服务,定期提供预防性检查,维护系统稳定运行;系统各类缺陷的修复与解决;系统用户的培训与操作指导;系统现有功能模块及流程的需求变更调整,系统新增需求的后台配置(不包含二次开发内容);经委托代管的后台管理配置,如人员变动导致的组织架构调整、权限配置、参数更改等;系统安全补丁升级等。

1项

380,000.00

380,000.00

2.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 叁拾捌万元整,(小写)380,000.00 元。

3.提供时间、地点、方式:

3.1服务期限:合同订立后12个月。采购单位指定地点、由供应商负责完成全部服务、验收合格并交付的日期为服务日期。

3.2服务地点:需方指定地点。

3.3 服务方式:供方负责按需方要求提供全部服务并保证验收合格。

4.付款条件和方式 

    4.1供方提供全部服务后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付款文件、验收报告等。

4.2需方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全部由需方自行支付。需方承诺在2024年12月支付。如果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供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与采购中心无关。如果需方不能按承诺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价款,需方承担违约责任。

5.验收:供方提交的服务由需方负责验收。需方根据合同规定接收服务并验收。验收通过后,需方与供方共同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质量保证:见供方《服务承诺书》。

7.履约保证金:无

    8.不可抗力:

    8.1 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8.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需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供需双方商定的事件。

8.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9.税费:(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0.争议解决方式:

    10.1 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10.2 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1.违约终止合同:

    11.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1.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1.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12. 合同补充条款:无

13.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4.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本合同书;(2)需方的“服务需求及要求”;(3)供方的报价一览表和服务承诺书;(4)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上述合同文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15.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贰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16. 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采购中心加盖合同章后生效。

17.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此页无正文)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加盖合同专用章)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邮政编码:130051

需方: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路657号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供方:联宇合达科技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1812-1814室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130021  

电话: 0431-81989281   

联系人: 陈奕彤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长春长影支行

帐户名称: 联宇合达科技有限公司   

帐号: 3593 0188 0000 2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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