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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查,向其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采用提出书面申请、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即时登记,填写《登记回执》,告知公开权利人已受理本次申请。除可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提交相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 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应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3. 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4. 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要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5.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7.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8.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9. 因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按规定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规定乱收费,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