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使用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
行业标识及规范悬挂牌匾的通知
吉金办字〔2013〕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呈现了快速增长的势头。为便于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辨识经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审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树立行业形象,提高行业公信力,更好地为经济实体服务,省金融办决定统一使用行业标识及规范悬挂小额贷款公司牌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使用行业标识
1、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营业场所正门外显著位置悬挂由省金融办监制的“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牌匾(以下简称“标识牌匾"),并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警示牌。
2、标识牌匾及警示牌由省金融办统一制作,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制作。
3、标识牌匾由“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标识”、“全省各小额贷款公司编号”(每个小额贷款公司只有唯一的编号)、“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监制”三部分组成。
4、发放工作由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具体发放时间由行业协会另行通知。
二、规范使用公司牌匾
1、小额贷款公司牌匾必须使用公司全称。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XX市XX小额贷款有限(股份)公司”。不得使用“字号+贷款”、“字号十贷款公司”作为公司简称。
2、小额贷款公司牌匾可由公司在附图三个样式中任选其一(附图)。
三、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行业标识和规范牌匾的悬挂工作,充分认识其严肃性,自觉维护其权威性,严禁随意修改、挪用,精心组织督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悬挂工作。
2、加强宣传,维护权益。各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社会力量监督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识别方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健康发展。
3、加强督导,及时清理。各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已撤销、注销、关闭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清理摘除牌匾;对严重违法违规,不接受主管部门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金融办批准后,辖区主管部门有权摘下并收回“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牌匾。
4、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各地小额贷款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指定范围内使用统一标识及规范牌匾的悬挂,严禁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务必在3月中旬前完成统一标识及规范牌匾的悬挂工作。省金融办将适时进行专项检查。
联系人:谢鹏
联系电话:0431-88904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