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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办组织实施,并纳入我局机关作风测评内容,接受社会评议。

  第三条 社会评议方式可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我局门户网站舆情监管平台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保密审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制度;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我局是否在网站设立信息公告栏;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本局网站登载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做出恰当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