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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81B/2022-0142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意见
发文机关: 省人防办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17日
标      题: 关于支持疫情后经济社会发展恢复降低防空地下室配建比例等的意见
发文字号: 吉防办发〔2022〕3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381B/2022-0142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意见
发文机关: 省人防办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17日
标      题: 关于支持疫情后经济社会发展恢复降低防空地下室配建比例等的意见
发文字号: 吉防办发〔2022〕3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26日

  关于支持疫情后经济社会发展恢复降低防空地下室配建比例等的意见

  吉防办发〔2022〕33号

各市(州)人防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人防办,梅河口市人防主管部门:

  2022年3月,我省突然爆发严重新冠疫情,全面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等有关复工复产、服务和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努力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并促进恢复,以更好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省人防办制定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执行。

  一、下调防空地下室配建比例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现行配建比例下调5%,按照规定收缴易地建设费的,按照下调比例后的配建面积计算应当收费额度。疫情期间相关担保(包括担保函等)期限根据实际情况顺延。

  二、减免租金和管理费

  对由人防主管部门自营和整体(部分)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已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减免3个月人防工程使用费(租金),或无偿延长3个月租赁期限。以上优惠政策可由属地人防主管部门结合疫情影响严重情况适当调整。

  三、先审批后补件

  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拆除和报废人防工程审批、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和迁移等审批中,非关键性材料欠缺的事项,经申请人承诺,可以先行办理,然后由申请单位补全要件。

  四、全程帮办代办,企业办事零跑动

  为方便企业在疫情防控新常态下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省办目前五项办事事项,根据办事人需要,只要省政府政务大厅综合管理窗口认可,均可采用零跑动形式,由相对人直接与人防审批窗口人员对接后,由窗口人员负责办理综合窗口受理及人防全部内部流程,做到企业零跑动。其他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也要研究制定相应疫情期间方便企业办事措施并公布。

  五、延长资质资格期限

  人防工程设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在2022年内到期的,统一自动延长到年底;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入吉备案,在2022年内到期的,统一自动延长到年底;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前备案,在2022年内到期的,统一自动延长到年底。

  六、放宽防护设备企业资质换发初核条件

  凡2022年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到期需要换发的,省办对企业初核时,涉及从业能力指标中人员、设备暂不达标,但企业承诺年底前达标的,省办放宽初核办理条件,同意初核并报国家人防办换发新资质,待年底时复核初核条件并将复核情况报国家人防办。

  七、提高政府采购中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及时付款

  落实财政部和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要缩短合同资金支付周期,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要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本文件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由省人防办负责解释。

  吉林省人防办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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