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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党委: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省人防办 

  2021年10月8日

  

  省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吉林省人防办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吉林省人防办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办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吉林省人防办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负责全办政务公开的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建设,并组织编写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相应的处分。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政务公开培训、宣传等工作。

  (四)需要承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吉林省人防办机关各处(室)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作、保管和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

  (二)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并实行动态公开;

  各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下涉及人防信息保密范围的信息不予公开:

  1.城市防空袭基本方案、应急行动方案和相关的实施方案、保障计划及相关资料、信息。

  2.人防建设总体规范和人防工程、指挥通信、专业队伍等专项建设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3.人防重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数量、规模、防护等级及防护标准等。

  4.人防工程布局及指挥、通信、监视等重要工程设计、施工文件资料等。

  5.人防指挥所、通信信息枢纽、专业队骨干工程、电站、物资储备仓库等重要人防设施的位置、规模、防护等级。

  6.人防战备设施建设的标准规范和战术技术要求。

  7.人防警报传递信号代码。

  8.人防工作相关的涉密文书。

  9.人防工作指示、要点、总结及其他涉密综合性文件。

  10.人防综合统计及各类数据分析。

  11.人防演习方案、计划、作业文书及相关资料。

  12.人防专业队伍的组建和配置情况。

  13.涉及人防战备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及相关资料。

  14.人防预决算报告。

  15.其他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利益等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七条凡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自该信息产生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交办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

  根据本办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一)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吉林省人防办门户网站;

  (二)吉林省人防办对外服务窗口、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三)政务新媒体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应当主动公开的吉林省人防办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机关各处室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并在发文稿纸中确定“全文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等信息公开属性,其中“不予公开”的必须注明依据和理由。

  (二)由省人防办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信息在信息形成后,领导审批前,由信息编制处室负责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四)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其他部门同意,涉及其他部门的信息发布,按照《省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规定办理。

  (五)信息编制处室确定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属性后,与公文流转、网站信息发布程序相结合进行审批,并明确标注信息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经办领导审批后,报送办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省人防办法规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人防办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省人防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并在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省人防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1.书面申请的受理。(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省人防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查阅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省人防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3)当场提交申请的。省人防办设在省政务大厅的服务窗口或者在省人防办办公室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受理申请后,省人防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实质内容审查。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涉及人防信息保密范围的信息不予公开。省人防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省人防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并附说明;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省人防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办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无法联系申请人的,省人防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省人防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答复的形式。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答复的具体情况。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省政务大厅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5.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7.除了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8、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9、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归档。答复完成后,答复过程中所产生的申请人信息、答复内容以及其他一切资料,均交由省人防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吉林省人防办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机关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按本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二)按时限完成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完成情况;

  (四)政府信息联络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吉林省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机关各处(室)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吉林省人防办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吉林省人防办机关各处(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以及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关内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人防办关于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