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省人防办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本办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按要求报批。
第四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职责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协调申请,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处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准确、公开资料全面、公开事件及时。
第六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本办两个处室以上的,其中任何一个处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处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处室,不同处室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政府信息的发布按所属权限范围的处室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处室报请办分管领导决定。
第八条 多个处室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处室负责提出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处室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 当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者上级机关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其他处室提供资料时,各有关处室应当迅速、真实、全面报送,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破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条 各处室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错报信息。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