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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函〔2022〕10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12月7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粮、油、盐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05〕196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