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202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吉粮调联〔2025〕51号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农发行分支行,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有限公司,租仓收储库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5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5〕130号)《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的通知》(国粮粮规〔2025〕180号)《关于公布202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308号)有关精神,为落实好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吉林省202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准确理解把握政策精神,按照预案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吉林省202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
吉林省202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稻谷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的通知》(国粮粮规〔2025〕18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吉林省稻谷(粳稻,下同)生产和收购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收购当年生产的国家标准中等品稻谷的到库价。2025年生产的稻谷中等品(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31元。相邻等级价差为每市斤0.02元。非标准品稻谷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标〔2024〕1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执行本预案收购的稻谷,应为当年生产的粮食,质量等级符合中等及以上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以国家标准(GB1350)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并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2024年最低收购价中晚稻谷外糙米含量要求的通知》,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整精米率≧55%,谷外糙米4%以内。
第四条 最低收购价稻谷粮权属国务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以最低收购价稻谷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承担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对最低收购价稻谷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本预案执行时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在此期间,当监测的稻谷到库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时,由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会同地方粮食、发改、农业、农发行分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向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提出启动预案申请。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会同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储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以下简称粮储吉林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等部门单位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在我省符合条件的地区启动预案。
预案启动地区,当监测的稻谷到库收购价格持续3天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以上时,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会同省粮储局、粮储吉林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确认后,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并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七条 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收储最低收购价稻谷,应当优先使用直属企业自有仓容;自有仓容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租用粮食仓储设施,具体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执行。对租用库点,须视同自有仓容管理,并对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安全承担全部责任。租仓收储库点条件暂参照《中储粮集团公司租仓储粮管理办法》(中储粮制〔2025〕17号)相关规定执行。
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须具备实施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等条件,纳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信息化管理范围。
确需采取其他收储方式的,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中储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应加强与省粮储局、省农发行等部门单位沟通,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方便农民售粮、确保储存安全等原则,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并将库点信息报送粮储吉林局、省粮储局等有关部门;在收购启动前公布库点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可结合收购进展、仓容情况等分批公布。
第九条 按照租赁方式确定的库点,在稻谷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均不得改变租赁性质。租赁双方要签订仓储设施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视同承租企业本库收储,须由承租企业安排足够人员负责收购检验、检斤、保管和出库等业务。承租企业对稻谷数量、质量、粮款兑付、库存管理、销售出库、储粮安全等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租赁仓容的资格审核、确认流程、管理规定、责任划分等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收储库点在启动收购前,直属库组织对租仓收储库点粮食收储设施设备、“一卡通”收购系统、粮情和远程监控系统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储存的粮食进行逐仓清点登记,核实查验空仓,锁定拟收储货位,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与租仓收储库点签订租仓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租仓收购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空仓验收资料及租仓收购合同,报粮储吉林局,以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行备查。租仓收储库点不得私自延伸设点(仓)收购,收购数量不得超过核验的有效空仓容。
收购期间,依法依规、多措并举、统筹保障租仓收储库点人员力量,向每个租仓收储库点派出不少于2名在职人员,收购期间负责检验、检斤、票据复核、粮款结算等关键业务,储存期间负责库存粮食监管。派出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等情况,须提前报告粮储吉林局。
第十一条 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应及时在预案启动地区收储库点挂牌收购,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购品种、价格、质量要求、水杂等增扣量规定、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信息;严格执行粮食入库质量要求,规范扦样(含自动扦样)等操作,不得拒收符合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粮食,如售粮者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现场提出复核的,应当进行复核;按规定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收储库点应严格按照中储粮集团公司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样式执行,包括粮食品种、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金额、增扣量等内容。收储库点要及时如实完整填写收购凭证,不得篡改、伪造,并妥善保存备查,在粮食出库后保存至少3年。
第十二条 最低收购价稻谷所需贷款,由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统一向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承贷,并按规定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克扣。
第十三条 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负责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稻谷数量、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及时进行验收;食品安全指标须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
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每月7日前将上月分货位最低收购价稻谷验收结果报送粮储吉林局、省粮储局,抄送省农发行。预案执行结束后2个月内,将汇总的验收结果报送中储粮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 对验收时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稻谷,在预案执行时间结束后2个月内,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将相关检测结果汇总,会同粮储吉林局审核后上报中储粮集团公司,并抄送省粮储局;国家有关部门划转给吉林省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处置,有关费用从本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解决。
对验收合格但在储存、出库等环节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应及时报告省粮储局、粮储吉林局和中储粮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以入库验收时间为节点,退出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退回保管费和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归还库存占用贷款,并在当地政府的组织和监管下处置,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
第十五条 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负责对验收合格的最低收购价稻谷按不同年份、等级等分类存放,建立具体到货位的账务凭证资料和质量档案。各收储库点要参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国粮储〔2016〕23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粮食日常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储粮安全。
第十六条 最低收购价稻谷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竞价销售。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及销售盈亏负担等事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政策性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9〕526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农发行应及时足额安排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实施信贷资金监管。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贷款发放情况报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九条 预案执行期间,各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要将相关统计报表汇总审核后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并抄送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将本省分库点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进度、库存数据等报送粮储吉林局、省粮储局、省农发行及中储粮集团公司。具体报送时间、内容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中央储备粮统计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在预案执行结束2个月内,将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储局、粮储吉林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省农发行及中储粮集团公司。
第二十一条 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负责协调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组织指导直属企业按照本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政策执行和稻谷库存管理等工作。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储局负责协调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垂直管理局承担最低收购价稻谷具体监管主体责任,负责监管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政策执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粮食收获工作,及时反映农民诉求。省农发行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组织指导农发行分支机构按照封闭管理要求,实施信贷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省粮食收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收购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农民售粮渠道畅通,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组织开展市场化收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引导各类粮食经营主体有序购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标准的稻谷,按规定组织收购处置,有关费用从本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解决。
协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收储政策,组织做好本省稻谷市场价格监测,合理布设监测网点,增强价格采集的科学性、准确性;组织摸排仓容,维护收购秩序,做好销售出库工作。落实属地协同监管责任,配合垂直管理局做好最低收购价稻谷监管工作。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按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垂直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企业开展行政执法,并依法对违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未按本预案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或抄送有关收购工作进展和总结情况,或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未及时上报启动预案请示的,在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之上时未及时停止预案执行的,以及未及时按标准拨补有关费用补贴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对不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质价标准、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稻谷、拖欠农民售粮款、“克扣斤两”“以陈顶新”“转圈粮”、先收后转、虚购增库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稻谷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包括陈粮入库或混掺陈粮入库的,要及时核减有关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归还农发行贷款,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对违反《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或《粮库安全生产守则》造成安全事故或“坏粮”事件的,按照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粮食库存短量、损失或者出现套取骗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问题,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先行承担相关损失并退回保管费和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再按责任追偿。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省粮食和储备局、粮储吉林局、省农发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