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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885162M/2025-00116
分      类: 执法督查;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02日
标      题: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市场监管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粮检联〔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885162M/2025-00116 分      类: 执法督查;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02日
标      题: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市场监管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粮检联〔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15日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

关于印发粮食流通市场监管三项制度的通知

吉粮检联〔2025〕1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安全,形成工作合力,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建立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工作会商制度、联合执法检查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现印发执行。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粮食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相关工作制度,健全完善粮食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

  2025年1月2日     

  

工作会商制度

  为深入推动部门间交流,加强信息共享,群策群力重大问题,建立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工作会商制度。

  第一条 会商内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粮食流通市场工作的决策部署,商议安排粮食流通市场各项监管任务;通报本系统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分析研究市场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研究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的问题,堵塞监管漏洞;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条 工作机制。会商沟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定期会商主要就粮食流通执法工作等情况进行会商沟通,原则上每年会商两次,分别是每年秋粮收储前对联合执法进行部署安排,次年秋粮收储结束后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不定期会商主要针对日常性、阶段性、临时性工作进行沟通。

  第三条 会商形式。主要采取会议会商、调研会商、文件会商等方式进行。会议会商主要以专题会议、座谈会等形式进行,通常应先行沟通、列明议题,会后形成纪要或记录;调研会商主要以调研报告形式,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文件会商主要是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出台有关文件、移交移送问题线索时,相互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条 会商发起。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开展会商沟通。会商通常由厅(局)内设机构提出计划,经各自分管厅(局)领导批准,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进行。

  第五条 工作落实。会商意见落实,一般按照职责权限,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按照会商议定的事项分别组织实施。

 

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为加强部门间的执法检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本着“精简、集约、高效”的原则,建立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 执法检查内容。围绕粮食流通市场重点、难点、热点等监管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任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根据工作需要,商议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事项。

  第二条 执法检查实施。按照联合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各自法定职责,由提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部门为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合执法检查的综合协调工作。联合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事项。

  第三条 联合启动机制。主要有常规启动机制、专项启动机制、突发启动机制。常规启动机制是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检查以及国家和省要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行动方案,双方共同组织实施;专项启动机制是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检查方案,尽快组织实施;突发启动机制是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共同制定联合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案件移送。在日常监管中,如发现粮食市场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职责,经报请审批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案件移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将案卷包括与案件相关的证明材料等一并移交。

  第五条 执法检查保障。按照联合执法检查方案的安排,要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并在检查人员、执法设备、新闻宣传等方面提供支持。必要时共同组成案件办理小组,协调处置相关事件,联合打击粮食流通市场违法行为。

 

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为加强部门间工作信息的交流效率,畅通信息交流渠道,以服务大局、促进工作、实事求是、及时有效为原则,建立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粮食流通市场监管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通报内容。职责范围内,产生广泛影响的粮食流通市场典型事件;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检查中查处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通过投诉举报获取的重大事件或问题线索;媒体、网络报道反映的重大舆情;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二条 通报形式。主要有书面通报、会商通报以及其他形式通报。书面通报可以正式行文,也可以简报、专报等形式进行通报;会商通报是通过会议、座谈等形式通报有关事项;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等形式进行通报,通话双方要各自做好记录。

  第三条 建立机制。重要情况通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定期通报主要是定期就粮食流通市场监管重要事项进行通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采用书面通报、会商通报等形式;不定期通报主要就日常监管过程中遇到的临时性、突发性、紧急性重要事项进行随时通报。

  第四条 制定台账。对通报需要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通报情况和研究落实意见,并明确具体落实举措、完成时限、责任人,保证任务有序推进,按计划完成。

  第五条 工作落实。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通报的重要事项共同研究、共同部署、共同推动、共同检查、共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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