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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885162M/2023-03865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5日
标      题: 《吉林省202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885162M/2023-03865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5日
标      题: 《吉林省202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7日

《吉林省202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政策解读

  问题1:吉林省202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时间是什么?

  《吉林省202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规定:吉林省稻谷(粳稻,下同)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问题2:吉林省202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是多少?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直接收购稻谷标准品的到库价。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每市斤1.31元,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与2022年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持平。

  问题3: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在预案执行期间,以县(市)为单位,当稻谷(标准品)市场收购价格连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会同地方粮食、发改、农业、农发行分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向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提出启动预案申请。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商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食和储备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向中储粮集团公司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在我省符合条件的地区启动预案。也就是说“执行时间”不等于“启动收购时间”。当市场价格回升到国家当年公布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以上时,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当市场收购价格高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或达到预案规定的截止日期时,必须立即停止收购。

  问题4:标准品稻谷和质价标准具体是什么?

  以国家标准(GB1350)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

  非标准品粮食最低收购价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5:《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规定是粮油质量控制、依质论价和非标准品粮油的处理依据。在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过程中,主要增扣量项目及规定有:

  水分: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稻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稻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杂质: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稻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稻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量。

  整精米率:整精米率低于标准规定的稻谷,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38%的籼稻谷,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黄粒米:黄粒米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稻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黄粒米含量超过2.0%的不得作为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

  互混率:籼、粳谷中混入糯谷,籼、粳谷互混,籼糯、粳糯谷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5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互混率超过20%不得作为政策性粮食收购。

  问题6:如何做到让农民放心卖粮?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收储库点,须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稻谷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收购现场展示比对样品,让售粮人交“放心粮”;严格执行稻谷收购质量标准,实行封闭检验;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符合标准的稻谷。不得向售粮人“打白条”、代扣代收各种费用。

  问题7:对不符合最低收购价质量标准要求的粮食收购应如何处理?

  《预案》规定,对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

 

原文: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印发《吉林省202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吉粮调联〔20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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