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字号: 默认 超大
返回顶部
索  引 号: 11220000MB1885162M/2023-00418
分      类: 执法督查;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07日
标      题: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开展秋粮收购暨最低收购价水稻库存管理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粮检联函〔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885162M/2023-00418 分      类: 执法督查;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07日
标      题: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开展秋粮收购暨最低收购价水稻库存管理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粮检联函〔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10日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开展秋粮收购暨最低收购价水稻库存管理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粮检联函〔2023〕7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好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市场监管厅8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吉粮调函〔2022〕73号)和省市场监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市场监管三项制度的通知》(吉市监联字〔2022〕8号),经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共同研究,决定联合对秋粮收购和最低收购价水稻库存管理情况开展联合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辖区内开展粮食收购的各类市场主体及最低收购价水稻收储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收购企业

  1.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是否存在就地划转、“转圈粮”、以陈顶新等问题;是否统一制定质价政策公告牌,张榜公布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政策性粮食“一卡通”系统应用是否规范,售粮人和车辆影像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清晰;检验仪器是否年检合格,检验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实行规范的封闭检验方式,检验结果是否与实际抽查检验结果相符。

  2.市场化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相关要求进行备案;是否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品种、质量要求、量(价)折扣规则;是否存在拖欠售粮款、坑农害农等行为;是否严格规范粮食收购、资金结算工作流程。

  3.是否存在囤积居奇、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4.是否存在恶意竞价收购,为争夺粮源恶意抬高粮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5.是否存在粮食经营者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违法行为,是否自觉做到诚信经营、公平交易。

  (二)最低收购价水稻收储企业

  1.粮情情况。围绕粮情检测记录检查粮食粮温、水份的变化,看是否有发热、霉变、虫害迹象等。通过查看有关记录,检查企业对异常粮情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处置。

  2.最低收购价水稻库存管理有关业务。检查仓房粮情检查记录簿、通风作业记录簿、熏蒸作业记录簿、质量检测报告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三、时间安排和检查方式

  联合检查定于2月15日开始,利用1个月的时间,至3月15日结束。

  按照属地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地市级负责本级),成立粮食和储备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检查。期间,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成联合巡查组(见附件1),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重点市县进行督导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督导工作,把本次检查作为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和净化粮食购销市场环境的有效途径,要细化工作方案,落实检查责任,确实抓实抓好。

  (二)要密切配合。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粮食和储备人员充分发挥粮食业务优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发扬丰富执法经验,深入合作,摸索联合检查督导的有效方法。

  (三)要严肃处理发现的问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大处理力度,对于未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质价政策、拖欠售粮款、最低收购价水稻库存管理有风险的,由粮食和储备部门处理;对扰乱市场及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要严明纪律。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检查纪律要求,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制度,自觉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确保检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五)要及时总结上报。检查要做好资料的留存,及时将检查资料及检查情况汇总归纳,以备查验。检查结束后,市县要将检查情况汇总,一式两份分别上报所在地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地区要综合汇总本地检查情况,于3月30日前分别对应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附件:1.省联合巡查组名单

     2.现场检查记录

     3.责令改正通知书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年2月7日    

吉粮检联函〔2023〕7号附件.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