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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885162M/2022-01389
分      类: 仓储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10日
标      题: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规范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粮仓函〔2022〕3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885162M/2022-01389 分      类: 仓储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10日
标      题: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规范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粮仓函〔2022〕3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25日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规范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吉粮仓函〔2022〕30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中省直企业:

  为加强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行为,防范熏蒸作业事故,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吉林省粮油储存安全督查指导办法》等要求,现就规范熏蒸作业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受理

  按照在地管理原则,吉林省内粮食仓储单位应制定粮食熏蒸方案,在实施储粮熏蒸作业前5个工作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提交《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备案机关应在《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反馈表》(附件2)中填写备案意见。若无异议,则同意备案,及时反馈给备案单位,作为备案单位已实施备案的依据;有异议的,不予备案。企业应改进完善熏蒸方案后再行备案。

  单位提交的熏蒸作业备案应按库点、分批次分别进行,在《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申请表》中详细填写熏蒸对象有关信息,对备案表真实性负责。

  二、备案管理

  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台帐,指导粮油仓储单位完善熏蒸作业方案,防范熏蒸事故,保障作业安全。未经备案不得实施熏蒸作业。因天气、人员、药剂购置等原因不能按期实施熏蒸作业的,或熏蒸方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备案。

  三、监督管理

  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熏蒸备案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将熏蒸作业备案情况纳入在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查阅备案凭证和熏蒸作业方案,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备案内容是否发生变化,有无及时更新等。如发现粮油仓储单位实施熏蒸作业未备案的,或备案后未按照备案的熏蒸作业方案组织实施的,或熏蒸作业方案未按《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反馈表》反馈意见完善而擅自实施熏蒸作业的,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熏蒸方案要求

  实施熏蒸作业的粮油仓储企业应遵循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制订《储粮熏蒸作业方案》,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等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内容应包括:作业目的、作业基本情况、作业仓房状况、粮情虫情状况、药剂情况、作业人员及其分工、熏蒸效果预测及安全无害化处置药剂残留措施、熏蒸散气办法、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情况等。

  附件:1.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申请表

     2.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反馈表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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