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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885162M/2022-01388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06日
标      题: 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885162M/2022-01388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06日
标      题: 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25日

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粮食调控需要,2021年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建立粮食加工社会责任储备指导意见(试行)》,于2021年5月30日正式实施。结合2021年社会责任储备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了《建立粮食加工社会责任储备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起草背景是什么?

  中央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为此,按照总量合理、分步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原则,结合我省政府宏观调控、粮食市场保供稳价、应急情况处置等需要,制定了《意见》。

  二、《意见》原则和目标是什么?

  通过政府主导、企业申报,科学布局、稳步推进,完善机制,落实责任,2023年年底前,按照规模以上大米、面粉加工企业实际加工量,在有关市县建立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形成“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格局。

  三、社会责任储备的规模和实施范围是什么?

  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在保证储备规模的情况下,以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或本地重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为主建立社会责任储备。2022年在大米加工企业中实施,2023年扩大到大米、面粉加工企业。

  四、政策扶持有哪些?

  对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在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优质粮食工程、委托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五、企业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责任企业,平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未按协议要求落实社会责任储备或擅自动用储备,不执行政府动用指令、不配合应急指令,提供储备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的,不得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偿、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原文:《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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