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松原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要求,我局协调省政数局依托“全流程审批系统”研发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审批功能,企业可以登录“吉事办”在线办理业务。目前,该功能已在四平地区试运行,下一步,将陆续在各地开通运行。现就进一步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范围和备案内容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在粮食收购前向收购地设区的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3.企业有效仓容、日烘干能力。
4.企业经营范围。
5.企业实际收购所在地。
二、备案方式和备案流程
(一)备案方式。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可登录“吉事办”(http://zwfw.jl.gov.cn/jlszwfw/)自助办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也可到收购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从9月24日起,该业务在四平地区上线试运行。下一步,将陆续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具体上线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
(二)备案流程。企业登录“吉事办”或到各政务服务中心自助办理;粮食和储备部门要素审核;粮食和储备部门公布备案结果。
三、备案项目设置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项目设置6个子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申请、粮食收购企业名称变更、粮食收购企业经营场所变更(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粮食收购企业负责人变更、粮食收购企业仓储设施变更、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注销。
四、备案管理
(一)各设区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备案编号以吉林省简称“吉”开始,后面加13位阿拉伯数字,前6位为企业备案所在行政区划代码,第7-10位为年份代码,后3位为粮食收购企业顺序代码(如:在长春市备案的A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号为:吉2201002021001)。
(二)各设区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备案5个工作日内,需将备案有关信息通过“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级管理平台”报送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是顺应粮食购销形势新变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市场理念和法治思维,着力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严禁变相审批。各地要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三)规范备案管理。各地要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用好“吉事办”,做好备案申请、变更及注销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帮助企业尽快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备案要求,力争在今年秋粮大规模上市前引导企业完成初次备案申请。
附件:1.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工作操作手册(企业)
2.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级管理平台账号分配表(单独下发)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