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最低收购价粮收储管理
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粮检〔2021〕37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切实落实最低收购价粮收储管理和监管责任,有效防范风险隐患,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粮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和最低收购价粮收储政策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最低收购价粮收储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收储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收储企业直接责任。具体从事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业务的各类企业,承担收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收储(含租仓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要严格按照“一规定两守则”要求,“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提升规范化管理和科学储粮水平。
要严格执行国家收储政策,不得违规租仓或委托储粮,不得以合同约定、补签协议等方式变相更改租赁性质、挤占费用、转嫁风险,不得启用未经报批和现场审核的仓房,不得启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已涉粮案件的企业仓房储粮。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做到标准上墙、政策上榜、样品上台,公示收购品种、质量要求和量(价)折扣标准,及时支付农民售粮款,做到“一手钱一手粮”。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相关规定,严守出库纪律。
要定期校验检验、检斤设施设备,规范使用“一卡通”系统,如实填写购销凭证,严格执行水杂增扣量标准,规范单据流转和审签程序,确保凭证记录数量与实际相符,规范日常业务管理,确保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一致,账实相符。
要建立健全质量档案,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规范检验程序,确保检验手续齐全,配备必要的快检设备,做好销售粮源检验,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且随货同行。定期进行粮食质量检验。
(二)严格落实中储粮政策执行主体责任。
1.在省政府组织下,做好直管企业和监督委托收储企业政策执行和库存管理、销售出库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规范;
2.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健全补贴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确保保管经费流程安全、使用规范,支持做好粮食收储工作;
3.牵头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吉林省分行按照“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责权对等原则,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定点工作,组织做好收购、验收、库存管理、销售出库等环节工作;
4.加强对直属企业的内部管控,压实中储粮承贷直属企业的督导管理责任;完善驻库监管制度,落实驻库人员和监管责任;落实定期巡查制度,督促具体收储企业加强最低收购价粮食日常管理;加强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的组织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核验具体收储企业收购和出库能力;
5.会同其他确定收储库点的部门单位督促具体收储企业加强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质量、安全仓储、政策执行等方面管理,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并建立逐货位质量档案;
6.分解落实下达的收购、销售、调运指令,拨付清算相关费用补贴。
(三)严格落实其他中央企业管理主体的责任。其他中央企业要严格落实最低收购价粮食管理主体的责任。中粮贸易吉林公司、中国供销吉林公司等承担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任务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收购预案规定对下属具体收储企业承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提供履约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切实加强对下属收储企业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指导下属收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参照中储粮直属企业驻库监管做法,建立驻库监管制度,落实驻库监管人员及其责任。
(四)严格落实农发行信贷资金监管责任。加强最低收购价粮食信贷资金监管,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原则实行封闭运行管理,落实信贷资金监管责任。
(五)严格落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市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市县级分(支)行和中储粮直属企业定期对辖区内最低收购价粮食管理情况开展巡查。
(六)严格落实确定收储库点单位管理和监管责任。对其确定的收储库点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监管、验收、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的风险等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收购预案要求,加强对其确定的收储库点的管理,并组织做好入库粮食验收、粮权确认和证据固定工作。
(七)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配合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监管。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履行对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属地监管职责。
二、强化监督检查
(一)强化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定点环节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不符合定点要求的行为。
2.检查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确定流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委托或租仓储粮、启用未经报批和现场审核的仓房、启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已发生涉粮案件的企业仓房储粮。排查企业涉讼涉案、涉粮债务纠纷等行为,防范最低价粮食被盗卖等储粮安全风险。
(二)强化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环节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空仓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排查是否按规定对拟定收储企业与最低价粮食同品种库存粮食进行登记封存,是否锁定已验收的可利用空仓,相关影像资料留存是否完整。
2.检查收购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情况。排查收购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以及国家相关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增扣量规定,是否存在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拖欠粮款,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拒收合格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
3.核查收购资金和利息费用补贴拨付结算情况。收购资金供应是否足额到位,收储企业是否存在克扣补贴、“打白条”或拖欠农民售粮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4.检查收购业务公平公正公开的留痕情况。是否规范使用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粮食出库凭证、车辆出入库记录以及相关影像等资料是否妥善保管,是否价格上墙、标准上榜、样品上台;收购定等定质、扣水扣杂是否公开。
(三)强化最低收购价粮食入库验收环节监督检查。按照“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入库验收走过场,虚假验收现象,是否对发现的质量不达标、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入库粮食退出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并妥善处置,是否建立规范严格的数量、质量管理档案。
(四)强化最低收购价粮食储存环节监督检查。按照《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规定,检查具体收储企业内部管理管控、安全储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安全检查长效机制,开展安全储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风险隐患;是否及时进行粮权公证和公示,确认粮权。
(五)强化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出库环节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最低收购价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严肃处理人为设置障碍、额外收取费用等阻挠出库,形成“出库难”的问题。加大定向销售粮食出库监管,严肃查处定向销售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回流最低价粮食库存问题。
三、严肃处理违规问题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重点对违反定点程序、审核不严、弄虚作假、改变租赁或委托性质、“打白条”、“压级压价”、“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以最低收购价粮为债务作担保或清偿债务、额外收取出库费用、违规设置障碍制造“出库难”,违规增扣量等坑害国家利益、农民和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单位重点对重复检斤、虚报数量、先报统计库存后收粮补库、挂拍空单、空卖空买、虚构出库业务,以杂质等填充物抵顶库存,擅自动用、盗卖最低收购价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同时,要探索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业务管理机构事前事中监管和执法督查机构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承担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企业确定、储存管理、安全生产、质量检验业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严格、管理规范。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执法督查机构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开展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二是建立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中储粮、农发行等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协调机制。以联席会议方式,加强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协调沟通。三是探索建立跨地区执法督查联动响应和协助机制。强化省内市县间协调沟通、及时通报信息数据。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完善粮食和储备、农发行、中储粮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层级间协同联动,明确责任分工,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强化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判,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监管措施。最低收购价粮收储管理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
(二)提升管理水平。具体收储企业要不断完善粮库管理、储存管理、质量管理、购销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夯实管理基础,提高执行力,提升管理水平。
(三)建立巡查机制。市县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属地监管原则,会同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对行政辖区内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承储库点每月巡查一次。在最低收购价粮食管理和监管中,管理和监管人员确已履职尽责,但具体收储企业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在调查核实履职情况的基础上,视情况免于责任追究。
(四)做好监督检查文件资料收集归档工作。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要求,及时完整收集文件资料,定期归档管理。
(五)切实规范监督检查行为。要平等对待管理和检查对象,要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廉政要求,保守工作秘密。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