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
运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粮仓〔2021〕30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中省直企业,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
为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粮食提档升级、推进节粮减损、提高种粮农民收益的重要功能,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乡村安全储粮工作,省局制定了《吉林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7月9日
吉林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完善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运营管理和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国粮规〔2019〕1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是指为解决市场化收购条件下农民收粮、储粮、卖粮、清理、干燥等一系列难题,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的专业化、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企业、加工企业等各自优势,整合盘活存量资源,充分利用社会闲置的仓房、厂房、场地等,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
第四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坚持创新发展,通过优质专业服务,促进粮食提质升级,推动节粮减损,增强农民议价能力,带动农民增收。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技术服务咨询团队,加强对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服务指导。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计上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业务相关数据材料,指导监督粮食服务中心加强政府性投资仓储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第六条 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注重对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典型的培育扶持、宣传推广,强化引领,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章 服务功能
第七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一般应具备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和一卖到位的便捷服务,有条件的还应具备代加工、代销售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粮食加工企业、收储企业开展“粮食银行”业务,以及开展技术指导、提供生产资料、市场信息、粮机租赁、订单农业等延伸服务。
第八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具备粮食计量、快检、清理、干燥、分类储存等基本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可满足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的市场需求,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
第九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拓展代机收、代运输、代装卸服务,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配备收粮设施和运输工具,开展提前预约、主动上门等便民服务。对于贫困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十条 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配备粮食交易终端等设备,开展线上售粮等服务;或依托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宣传国家粮食生产、收购政策,提供市场粮油供求、价格等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户提供粮食产后储粮服务指导。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服务规范参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执行。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二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履行合同,明确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户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粮权、责任明晰、恪守承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主动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掌握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五代”服务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可提供计量、运输、清理、干燥、质检、仓储、加工等规范操作服务,具有合格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章 运营机制
第十五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积极探索创新经营业态和服务方式,按照服务专业化、运营市场化的要求,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诚信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本着自愿原则,依法依规成立粮食产后服务协会、粮食产后服务联合体,实行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发挥协同效应。
第十七条 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与粮食种植重点区域有关单位、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通过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培育壮大服务主体,创新“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
第十八条 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质检机构、龙头加工企业、收储企业等开展共建,组建优质玉米、鲜食玉米、稻谷等产业联盟和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建立共投共建共享共担机制,实现合作共赢。
第十九条 支持粮食加工企业、收储企业为主体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粮权不变、存取自由、便利农民、保值增值”的原则发展“粮食银行”业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合作,根据市场行情签订保底收购订单,为农户自由择价售粮创造条件。粮食收获后直接进入“粮食银行”企业进行整理储存,参与企业正常的经营周转,促进收获粮食提质升级、节粮减损、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开展“粮食银行”业务,要确保风险可控。
第二十条 支持粮食加工企业、收储企业为主体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拓展生产经营服务链,推进粮食加工企业、收储企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户、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担保公司、村委会等有效融合,将粮食产前的“贷、耕、种、管、收”和粮食产后的“运、烘、储、销、加”全产业链无缝对接,形成互联互通、互惠互助的全产业链服务综合体,提高粮食生产经营的组织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程度。
第五章 制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生产经营作业活动应参照《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规定,确保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接受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门的检查指导,配合做好数据统计。
第二十二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及操作流程,包括业务服务流程、设备操作流程、安全管理流程、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服务反馈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坚持绿色发展,烘干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作业粉尘、噪音等应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四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做好政府性投资建设的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不得随意转让、变卖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统一标识,标识式样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规范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相关信息统计工作,建立专门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