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秋粮收购食品安全
指标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粮检函〔2020〕129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中粮贸易吉林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吉林公司、省农业投资集团、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按照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秋粮收购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秋粮收购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工作的重要性
粮食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坚持党政同责,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地、各有关中省直企业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的决策和部署,把粮食质量安全作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认识,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担负起确保粮食安全的重大责任。
二、建立秋粮收购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工作机制
(一)确定检验项目。秋粮收购中,要做到先检验后收购入库,常规检验项目外,对新收购入库的粮食检验食品安全指标并做好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指标包括重金属、真菌毒素和农药残留。
(二)明确检验范围。对收购的各品种政策性粮食、市场化收购的稻谷和食用、饲用玉米进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三)配备快检设备。中央储备粮、省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以及稻谷和食用、饲用玉米收储贸易企业、加工企业,应配备重金属、真菌毒素和农药残留的快检仪器设备。快检仪器设备必须符合环保、安全及相关检测性能要求。
(四)规范检验方式。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市场化粮食收购采取不同方式。政策性粮食把好“三关”,一是收购关。采取单车扦样,单车样品或多车混合样品快检方式检验,确保检验全覆盖,同时保证粮食及时收购入库;二是装仓关。对装仓入库粮食,采取快检方式,按照2000吨一个批次开展检验;三是验收关。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标方法检验验收。市场化粮食收购,采取单车扦样,单车样品或多车混合样品快检方式检验,确保检验全覆盖。
(五)落实主体责任。中央储备粮、省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以及稻谷和食用、饲用玉米收储贸易企业、加工企业,要严格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和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对承储的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负责。
(六)加强属地监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政策性粮食以及市场化收购稻谷和食用、饲用玉米的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导辖区内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以及稻谷和食用、饲用玉米收储贸易、加工企业严格遵守入库检验制度,确保收购粮食质量安全。要充分发挥粮食质检机构作用,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发现超标粮食及时处理。同时,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扩大监测范围,增加样品数量,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控粮食质量风险。完善信息通报机制,有效运用监测成果,指导企业科学收购,精准把关。
三、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把秋粮收购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并压实粮食收储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规定。
二要组织业务指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粮食检验监测机构作用,加强对企业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工作的指导,特别要组织开展好宣传工作,深入宣传开展粮食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重要意义,对检验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
三要规范处置超标粮食。对快检发现的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限量的粮食,企业要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复检确认,并对发现的重大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粮食部门报告。对确认超标的粮食,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制定超标粮食处置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超标粮食处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好收购,做到专仓储存,妥善处理。
四要加强粮食质量档案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管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5年。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