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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885162M/2020-12206
分      类: 执法督查;通知;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3日
标      题: 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粮检函〔2020〕128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885162M/2020-12206 分      类: 执法督查;通知;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3日
标      题: 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粮检函〔2020〕128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关于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粮检函〔2020〕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保障国家粮食收储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秋粮收购监督检查的重要性

  加强秋粮收购市场监督检查,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秋粮收购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全省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及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适应收储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和市场化收购比重不断提高的新形势,统筹疫情防控和秋粮收购工作,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两个市场的检查,认真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评估存在的风险隐患,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各类问题隐患消除在基层和收储现场。同时,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切实加强对收购监管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严格落实政策执行主体的责任、严格落实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大清查”发现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12325问题线索核查,以及往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周密制定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检查重点

  对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主体(含确定政策性收储库点的管理单位、粮食企业和库点)开展检查,其中,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以下内容:

  (一)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各地要积极适应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形势变化,强化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各环节,特别是定点、收购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

  1.定点环节。一是检查在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不符合定点要求的行为,排查定点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财务资金状态、虚假持股骗取收储资格等;二是检查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确定流程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违规租仓或委托储粮、启用未经报批和现场审核的仓房、启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已涉粮案件的企业仓房储粮等违规行为,排查企业涉讼涉案、涉粮债务纠纷等行为,防范政策性粮食被盗卖等储粮安全风险。

  2.收购环节。一是检查空仓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排查是否按规定对拟定收储企业库存粮食进行登记封存,是否锁定已验收的空仓仓号,相关影像资料留存是否完整。二是检查收购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情况。排查收购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以及国家相关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增扣量规定,是否存在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拖欠粮款,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拒收合格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核查收购资金和利息费用补贴拨付结算情况。是否存在区域性“卖粮难”风险,是否存在克扣补贴、“打白条”或拖欠农民售粮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检查收购业务公平公正公开和留痕情况。是否规范使用政策性粮食收储“一卡通”系统,粮食出库凭证、影像资料、车辆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是否妥善保管,是否价格上墙、标准上榜、样品上台;收购定等定质、扣水扣杂是否公开。五是切实加强粮食入库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入库验收走过场,虚假验收现象,是否对发现的质量不达标、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入库粮食及时退出政策性收购并妥善处置,是否建立规范严格的数量、质量管理档案,是否对验收发现的通过填埋杂质等外来物质方式充抵库存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市场化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各地要依法依规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监督指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核查收储企业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品种、质量要求、量(价)折扣规则、12325粮食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满足售粮农民需要,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重点加强粮食收购活动现场监督检查,排查是否存在拖欠售粮款、压级压价、坑农害农等行为。

  (三)加强对利用计量设备设施作弊非法获利的违法违规现象的监督检查。在秋粮收储过程中,各地要加强对称重地磅等设备的检查力度,防范利用电子干扰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重点检查用于粮食收购的地磅使用前是否经当地计量部门(国家授权的鉴定部门)鉴定,如发现未申请鉴定、鉴定不合格或鉴定结论超过有效期的,均不能投入使用。收储企业应定期校验地磅等称重设备,排查是否超出规定重量误差范围;定期检查是否存在收粮地磅控制台非法安装遥控干扰器,内外串通,虚增粮食数量,套取收购资金等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投入,提高主动防范作假能力。加强案件和问题线索查处,对采用作弊手段,特别是干扰计量设备设施,虚假销售粮食获取非法收入的,一经发现,立即严肃查处,涉嫌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并上报有关部门。

  同时,要加强对容重器、水分测定仪等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检查,确保入库质量把关准确无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创新检查方式

  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到2021年3月底结束。检查工作要创新方式,实施分类检查,对问题易发多发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四不两直”明查暗访,扎实开展检查。

  (一)开展日常检查。各市县要确定检查重点,每月组织全面检查,把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做细做实,并做好粮食流通监管工作日志记载,做到检查信息全过程留痕。

  (二)开展市(州)抽查。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日常检查基础上,要对所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秋粮收购监管情况进行抽查,主要抽查所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管和查办案件情况,适时进行面对面督导。

  (三)开展省级巡查。省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明查暗访,对各地开展秋粮收购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巡查。主要了解秋粮收购监管工作组织情况、收购市场秩序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特别是暗访最低收购价水稻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严肃查处“以陈顶新”“转圈粮”问题。

  四、严格履职尽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强化行政监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抓好抓实,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坚持结果导向、问题导向,统筹选派精干力量,把握重点,明确责任分工,高质量开展监督检查,认真排查风险隐患、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分清压实各方责任。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要求,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中储粮的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对组织工作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出现农民“卖粮难”或其他重大损害种粮农民利益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强化社会宣传和监督。各地要广泛宣传国家收购政策,引导收储企业主动守法、诚信经营,引导种粮农民提高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要畅通诉求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舆论宣传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相关检查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切实树立“检查一个企业,震慑一片区域”的执法理念,提高检查威慑力。对检查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以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四)有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做好秋粮收购的监督检查,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检查情况,及时有效处理解决检查发现问题。要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发行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对检查发现的不属于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的问题,要根据管辖权限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五)加强情况沟通。对秋粮收购出现的区域性、群体性、典型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情况、举报问题核查情况、采取的监管措施和政策建议、收购监管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收购结束后,请各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2021年3月底前,将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省局。

  联系人:石 彧;

  联系电话(传真):0431-88584066;

  电子信箱:jlsjiandu@163.com。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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