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按照省政府领导关于对粮食信保基金实行委托管理的批示要求,为适应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行需要,对原基金管理办法进行调整修订。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建立东北地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农发银发〔2016〕302号)和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开展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984号),结合我省实际,由我局牵头,组织省财政厅、吉林银保监局、省农发行共同制定了《吉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19年12月17日,我局与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共同制定了《关于推进吉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委托管理的方案》,明确了“按照市场化方式实行基金委托管理的要求,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吉林银保监局、省农发行共同对现行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待签定《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后实施”。
在此基础上,由我局代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吉林银保监局、省农发行)起草了《管理办法》,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出台的有关规定,履行了部门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共收到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17条,采纳10条,对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分别进行了解释说明。经我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吉林银保监局、省农发行正式联合印发。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次《管理办法》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调整修订。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宏观管理等工作;基金增信贷款及担保相关业务由合作银行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能分别完成;取消了市县粮食部门对基金增信贷款担保业务的首审责任和属地监管职责。
(二)规定基金利息使用。规定了政府出资基金产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基金管理人必要的基金管理性费用支出。
(三)扩大贷款支持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基金增信贷款专项用于支持省内各类粮食企业;支持品种包括玉米、水稻、大豆及杂粮等;企业也可申请用于粮食采购、加工、运输及竞价拍卖等环节。
(四)建立使用奖惩机制。对积极缴存地方政府信保基金,规范用贷、按时还贷的贷款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对恶意造成基金损失、逾期还款的企业,明确了惩戒措施。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3月12日
原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