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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局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对各处室、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评议活动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被评议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第七条 各处室、各单位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