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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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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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监处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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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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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吉林广播电视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000MB195949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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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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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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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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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15600元,处罚款36100元。罚没款合计5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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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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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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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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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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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处罚〔2026〕1号
当事人:吉林广播电视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000MB1959491U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卫星路20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宗旨和业务范围:播映电视节目,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开办资金:77800万元
经济稽查总队接到广告处及12315平台转办的广告线索,反映吉林广播电视台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要求查处。本厅于2025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所属的电视频道和广播频道陆续发布了“大林说病”等8条违法广告,其广告内容违法情形如下:
“振古通”药品广告,内容中有“振古通五方五效,药劲大药效强,直达病灶,凭借一剂小药丸,治麻见奇效,90天断根治麻木病”等表示功效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宣传的产品是振古通牌妙济丸药品(国药准字Z15021290号)。
“独门褪熠方”药品广告,内容中有“用上独门褪熠方,当天用上药,当天就见效,我们担保把你的眼病全冶好”等表示功效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宣传的产品是石斛夜光丸药品(国药准字Z20043936号)。
“舒筋健腰丸”药品广告,内容中有“有使用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内容”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宣传的产品是舒筋健腰丸药品(国药准字Z44021058)。
“长春医附颈椎腰间盘医院”广告是“南关医附医院”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含有““影像导航-椎间盘修复疗法”治疗腰间盘突出、颈椎病,不开刀、不手术。治疗过程中不伤及神经、脊髓、血管,也不破坏椎间盘组织结构。无创伤、无风险、没有副作用,是一项治疗腰间盘突出、颈椎病非常安全可靠的治疗方法”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用语。
利用“大林说病”栏目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变相发布药品广告。宣传的产品是参柏舒心颗粒药品(国药准字Z20055261)。
利用“胡老说健康”栏目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变相发布药品广告。宣传的产品是胡一堂牌复方滋补力膏药品(国药准字Z20194035)。
利用“仁心说医事”栏目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变相发布药品广告。宣传的产品是灵芝益寿胶囊药品(国药准字Z20043034)。
利用“健康直通车(历太医养元丹)”栏目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变相发布药品广告。宣传的产品是全鹿丸药品(国药准字Z22021455)。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3.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经过被委托人逐一核对并签字确认,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广告音视频光碟,证明了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具体内容及违法事实;
5.被委托人确认的违法广告视频截图,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 当事人提供广告产品资质,证明了违法广告类别;
7.当事人提供的《广告排期表》复印件、广告合同复印件、广告费发票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广告费金额。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厅于2026年3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监罚告〔2026〕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厅认为,当事人在其所属频道发布的振古通、独门褪熠方、舒筋健腰丸的药品广告内容中含有对产品功效断言和保证的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所禁止的行为,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人民币6100元,处罚款人民币6100元,处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2200元。
当事人发布的“长春医附颈椎腰间盘医院”医疗广告中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处罚没款合计12100元。
当事人在其所属频道以大林说病、胡老说健康、仁心说医事、健康直通车(历太医养元丹)等栏目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变相发布了药品广告,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人民币7400元,每条广告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处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74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17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