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跟踪评价结果的公示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3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3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吉林省食安办会同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评审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明查暗访检查两种方式对长春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进行了省级跟踪评价。通过评价,长春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满足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审标准。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吉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办公室对长春市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跟踪评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文字形式实名向省政府食安办反映。反映情况应客观真实,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3日。
联系人:孟凡涛;电话:81766190;邮箱:jlssab8@126.com;地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599号;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协调处406室,130022。
附件:关于对长春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跟踪评价情况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