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处字〔2020〕2号
当事人: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767197603M;
住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1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炜博;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02日
经营范围:仅限在长影电影频道内制作播放电视节目、播放电影、电视剧;制作、代理、发布报纸、电视、广播广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需取得专项审批许可证的待取得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局转办违法广告线索,当事人于2019年6月至7月在其所属的电视频道陆续发布了8条违法广告,其广告内容违法情形如下:
1、“灸灸寿瘦身保健贴”广告中宣传的“瘦身保健贴”是普通商品。广告中含有 “灸瘪大肚子,减掉水桶腰还能解决中老年便秘,降三高消除脂肪肝等心脑血管病。”内容。
2、“贴之寿清脂保健贴”广告中宣传的“清脂保健贴”是普通商品。广告中含有 “30天给你窈窕身材,贴瘪大肚子减掉水桶腰,还能解决中老年便秘,降三高消除脂肪肝 预防洗脑血管病。”内容。
3、“俏姿莱排毒贴”广告中宣传的“排毒贴”是普通商品。广告中含有 “贴瘪大肚子减掉水桶腰,还能解决中老年人便秘,降三高,消除脂肪肝,预防心脑血管儿病。”内容。
4、“忆林老北京通便益气贴”宣传的 “通便益气贴”是普通商品。广告中主要内容是“忆林牌老北京通便,益气贴,老配方,老剂型六宝入药,三泡三煮。六晒九熬排毒不伤身。通便不腹泻,习惯性便秘可以贴、长期性便秘可以贴、顽固性中老年便秘可以贴。”。
5、“鸿恩堂固本回元口服液” 广告中宣传的产品是“固本回元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0455。广告中含有“别的我不敢说,这补肾类的,还没有那种药它的效果能比得上这个强肾回元汤。”内容。
6、“千方集穴位敷贴”广告宣传的是“穴位敷贴”,晋械注准20172260119。广告中含有“安享晚年的王大爷,血糖高了好多年,又是吃药又是扎胰岛素,但是血糖时常忽高忽低,血脂,血压也不正常,眼睛看东西都越来越模糊。自从用了千方集牌穴位敷贴后,体内多余的血糖被清除了,生活恢复到了正常轨道,现在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内容。
7、“亚比康同春牌蜂胶软胶囊”广告中宣传是“同春牌蜂胶软胶囊”,国健食字G20140785。广告中含有“我以前啊这血压,血糖都高,但是自从吃了这蜂胶以后,血压稳了,血糖也不高了,也不用天天那么吃药了,而且很少生病,偶尔有个感冒,隔一天就好了,根本不用天天吃药”。
8、“赛娜斯盾金钻表”广告宣传的产品是普通商品。广告中含有“表链表身24K足金覆金坚硬,再坚硬,超坚硬,哇,带了十年了,还是这么完美。”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3、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且经过委托人逐一核对并签字确认,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长影频道广告排期表》8份,违法广告合同8份,广告费用发票8张,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广告费金额;
5、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违法广告视频截图和音频文字8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违法广告资质8份,证明了违法广告类别;
7、当事人提供违法广告光碟1张,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具体内容及违法事实;
8、当事人提供《关于长影频道违规广告的情况说明》1份和《关于停播违规广告的通知》1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有当事人盖章或委托人签名认可。
本厅依法于2020年1月2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市监听告字〔202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厅认为:当事人发布“灸灸寿瘦身保健贴”、“贴之寿清脂保健贴”、“俏姿莱排毒贴”和“忆林老北京通便益气贴”广告中宣传的是普通商品,内容中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用语,使推销的产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的内容,此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鸿恩堂固本回元口服液”广告是药品广告,广告中含有与其他药品功效相比较的语言,此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千方集穴位敷贴”广告是医疗器械广告,广告中含有利用患者对宣传的产品功效做推荐证明情形,此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亚比康同春牌蜂胶软胶囊”广告是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利用患者对宣传的产品功效做推荐证明情形,此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赛娜斯盾金钻表”广告中宣传的是普通产品,对商品表面覆金含量、成分没有表述清楚,此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发布“灸灸寿瘦身保健贴”、“贴之寿清脂保健贴”、“俏姿莱排毒贴”、“忆林老北京通便益气贴”、 “鸿恩堂固本回元口服液” 、“千方集穴位敷贴”和“亚比康同春牌蜂胶软胶囊”违法广告行为,决定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19,500.00元,罚款人民币19,500.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发布“赛娜斯盾金钻表”违法广告行为,决定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3,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项汇至: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年2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