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吉工商联字[2016]3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扩权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改委、法制办,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改委、法制办: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现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充分释放商事制度改革红利,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降低社会成本,推动简政放权,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有效推动工商、税务部门工作整合归并和内部信息共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总体要求
(一)改革内容。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指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改革目标。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
2.规范统一。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3.统筹推进。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适用范围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公民在吉林省内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
四、登记流程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负责受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材料,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税务机关在为领取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依托现有的“五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严格操作规程,实施信息交换和共享。全省各级工商、税务部门按有关要求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2.开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业务培训。针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操作比较复杂的情况,省工商部门将组织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业务人员开展专门培训,系统讲解改革登记内容、工作规范、业务流程、信息传输、技术标准,确保办理“两证整合”登记时做到一次性告知,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市场准入服务。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培训。
3.清理相关法规文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梳理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4.加强宣传引导。“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改革内容多,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省直有关部门将联合发布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通告。
(二)启动实施阶段。
1.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按照“两证整合”流程办理,确保公民填写“一张表格”提交“一套材料”在“一个窗口”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妥善做好新旧证照的衔接过渡。对于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3.正确把握注销登记相关程序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工商、税务按照各自职责依现行规定分别办理注销。
4.停止相关证件年度检验。实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个体工商户,不再实行相关证照年检验照,改为每年1月 1日至6月30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5.做到信息传递、数据共享和执照互认。要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6.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登记业务流程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
(二)加强协同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改革结合起来,清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订、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附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样式
2.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3.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