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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吉林省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jl.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还可在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民安路63号,电话:0431-88497856)进行现场查阅,另还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吉林省乡村振兴”来接收并查阅相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吉林省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两种形式。
  (三)公开时限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在公开渠道未查阅到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本机关受理机构为吉林省乡村振兴局督查处。
  负责人:史岩
  联系人:邹运  
  办公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1633号
  办公时间:
  夏季执行(5月1日-9月30日):8:30-11: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冬季执行(10月1日-4月30日):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80568517
  传真号码:0431-88905902(自动传真)
  邮政编码:130051
  电子邮箱地址:jlxzjbgs@163.com(本邮箱不直接受理公开申请,如有公开申请,请到依申请公开页面办理)
  (三)申请的提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受理。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实际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能够判断出持有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监督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