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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91797D/2022-02532
分  类: 扶贫资金;产业扶贫;社会扶贫;行业扶贫;驻村帮扶;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32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乡振〔2022〕34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91797D/2022-02532 分  类: 扶贫资金;产业扶贫;社会扶贫;行业扶贫;驻村帮扶;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32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乡振〔2022〕34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4日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32条措施的通知

 

吉乡振202234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省稳经济增长大会精神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乡振发〔2022〕6号)部署,省乡村振兴局研究制定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32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用好相关政策、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今年各项目标任务。各地应对疫情影响工作情况将作为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的重要内容。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6月20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32条措施

 

为进一步指导、支持、推动各地最大限度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影响,全面完成今年各项目标任务,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确保脱贫群众收入增速高于本地农民收入增速、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农民收入增速,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

1.深入开展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排查,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全省集中排查。落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厅际沟通协调机制要求,加强与教育、民政、人社、住建、水利、卫健、医保等部门的工作对接和信息比对,及时将因疫情等因素影响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识别为监测对象,简化工作程序,缩短认定时间,做到“应纳尽纳”。

2.充分发挥村组防返贫监测员作用,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电话、短信、微信等信息化手段,持续开展防返贫监测预警筛查。发现符合纳入监测对象条件的,可先纳入监测帮扶,后履行有关程序。对因疫情等因素影响识别为监测对象的,根据返贫致贫风险种类和发展需求等,一户一策明确帮扶措施和帮扶责任人,确保帮扶到位、风险消除。

3.高度关注疫情对脱贫户的影响,特别是对去年人均纯收入下降、收入水平较低和因疫情收入骤减脱贫户的影响,加强动态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增收。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纳入农村低保、特困救助和临时救助范围。

二、强化稳岗就业

4.坚持既定年度目标任务不动摇,强化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就业帮扶政策,确保全省及各地脱贫人口务工就业规模较上年只增不减,公益岗位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务工规模较上年只增不减,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务工规模较上年只增不减。

5.各级乡村振兴部门积极对接人社部门,加大对脱贫人口就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将有培训意愿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纳入培训范围,根据劳动者意愿分类施训。广泛收集和发布本地用工需求信息,帮助当地滞留脱贫劳动力与急需用工企业协调对接,助力脱贫劳动力及时就近就地就业。支持返乡脱贫劳动力通过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自主就业。引导脱贫人口通过开设网店、直播带货、视频农业、农事体验、物流配送等项目发展创业增收。

6.支持以县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发临时性公益岗,优先安排暂时不能返岗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的给予特岗人员临时性安置不超过3个月每月每人10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可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列支。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新增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公益岗位安置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就业的,可在原有补助基础上使用省级衔接资金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可将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在本级财政单独列支。

7.在确保原有帮扶车间稳定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至少新增一个帮扶车间,鼓励引导脱贫劳动力多的乡镇至少培育一个就业帮扶车间。优化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对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3人以上(含3人)就业、签订3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可间歇式务工),脱贫人口年收入不低于4000元的用人单位可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每吸纳1名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可利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给予就业帮扶车间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同一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用人单位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落实中央支持中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帮扶车间订单不足、资金短缺、物流不畅等问题。

8.将符合条件的以工代赈方式项目纳入当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统筹推进实施对衔接资金支持开展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补短板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优先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特别是返乡留乡脱贫人口务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

9.支持引导乡村建设类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更多务工岗位,切实延伸扩大就业容量,以工程建设带动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增收。鼓励各地在“千村示范”创建中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更多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建设,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10.支持有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创建就业帮扶车间,加强对搬迁劳动力就业培训,优先保障劳务输出,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确保搬迁家庭劳动力至少有1人就业。

11.乡村振兴、教育、人社部门联合组织实施“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鼓励引导脱贫家庭和监测对象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按规定落实资助政策。摸底排查雨露计划毕业生就业情况,通过动员职业院校、用工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力量,采取校园招聘、定向招聘、专场招聘等形式,共同帮助雨露计划学生提升就业技能和推荐就业岗位,实现高质量就业。

12.对各类用人单位2020年1月1日以后吸纳脱贫劳动力或监测对象就业,年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每吸纳1名给予6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13.落实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提供工资流水的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可使用衔接资金给予一次性从户籍地到务工地往返交通票价(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长途汽车等)据实补助,最高不超过1600元;统一组织外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的,按租赁交通工具费用据实全额补助。

三、强化产业帮扶

14.提高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项目比例,确保到县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用于产业比例不低于上年水平基础上,分别达到55%和50%以上,重点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的资金需求,促进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持续增收。支持各地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基础设施。

15.完善脱贫户、监测户从事“庭院经济”“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奖补政策,引导其扩大种植养殖规模、应用良种良法、调整优化生产结构等,因地制宜发展小种植、小养殖、小田园、小加工、小商贸等,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

16.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脱贫地区承接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加快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业,促进产业发展壮大,提高县域就业容量,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务工增收。

17.抓好助企纾困政策落实,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运营困难的帮扶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规定的可通过衔接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帮助解决流动资金困难问题。

18.加大消费帮扶力度。发挥中央定点帮扶单位优势,倡导购买和帮销被帮扶县农产品。在发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六项行动”中,开展消费帮扶行动,激励引导更多社会力量购买和帮销脱贫地区农产品。对通过定点采购、电商销售等方式,积极推动滞销帮扶产品进市场、进商超、进学校、进社区的企业,可使用衔接资金给予企业收购滞销帮扶产品总额不超过10%、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9.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用于支持脱贫人口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受益对象进一步扩大到覆盖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监测对象,鼓励监测对象参与抗疫公益岗和小型公益事业等岗位增加收入。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发电收益较多的县(市、区)在继续支持脱贫人口公益性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和奖励补助的同时,利用光伏收益补贴受疫情影响项目计划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额部分,确保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劳务及分红收入不减。

20.持续强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特惠贷款政策支持,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年度新增贷款规模较上年只增不减。继续推广“一自三合”模式,对贷款到期户主动对接,争取再贷款,确保“应贷尽贷”。强化“三色”预警机制,建立“逾期日提醒”制度,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与银信机构等部门对接,疫情期间推行网上办理,简化流程手续,对因疫无法按期还款形成逾期的脱贫户、监测对象继续落实贴息政策,并允许适当延长还贷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鼓励探索“县级统筹+农户入股+公司托养+信贷保障”合作模式,对有养牛意愿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积极授信评级,开通信贷绿色通道。

四、强化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

21.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动态调整,优化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因疫情急需实施、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衔接资金政策规定、有利于增加脱贫户和监测户收入的项目优先入库,优先安排资金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县乡村各级同时公开等方式,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对前期工作充分、具备实施条件、带动脱贫人口增收效果好的项目,积极推荐给有关方面争取支持,做好跟踪对接,尽快启动实施。结合实际使用好衔接资金,落实好脱贫县财政涉农统筹整合政策,优先安排能够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项目。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22.优化项目实施方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开工复工。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按规定施行简易审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农民投资投劳项目,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建设;重大乡村建设项目,严格规范招投标项目范围和实施程序,不得在法律法规外,针对投资规模、工程造价、招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他审批审核程序。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建设内容单一、前期工作简单的项目,可探索实行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集中“一站式”办理等,优化项目审批实施、竣工验收、决算报账等程序,加快推进实施,确保如期完工。

23.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积极盘活存量项目资产,提高项目收益水平,项目资产收益除按协议落实应分配到户的分红外,优先用于支持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应对疫情影响。对过渡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程中形成的项目资产,参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要求管理。

五、强化社会帮扶和驻村帮扶

24.加强与中央定点帮扶单位对接,开展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县需求调研。召开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现场交流会,总结交流经验,深入推进定点帮扶工作。协助中央单位落实有关帮扶政策措施,助力做好资金引进、项目落地、就业帮扶、扩大农产品销售等工作。

25.创新运用工作清单等方式,充分发挥驻村干部作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驻村帮扶工作,推动驻村干部在一线做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帮扶脱贫群众发展产业、扩大就业,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26.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吉林行动,推动金融支持吉林乡村振兴机制向乡村建设行动、重点帮扶县、重点村、农村普惠金融等重点领域聚焦,广泛发动社会组织分类参与创业就业、人才培育、扶弱济困、医护康养、社会治理、消费帮扶等乡村振兴“六项行动”,着重对受疫情影响的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提供捐赠援助和救助帮扶。

六、强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巩固提升

27.动态掌握农村居住家庭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情况,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接受义务教育。

28.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台账,做好信息动态核查比对,确保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规定比例予以救助。

29.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将符合国家政策的低收入群体动态新增危房全部列入改造计划,实现“应改尽改”

30.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排查、暗访,落实“用水户+管护单位+监管部门”三级监督监测机制,将农村供水问题整改纳入工程建设或维修养护范围,确保问题动态清零。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和水费收缴管理,落实维修养护资金,完善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预案,逐步健全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

七、强化帮扶政策和职能技能培训

31.加大防返贫监测帮扶、危房改造、小额信贷、扶贫车间、产业指导、“雨露计划”补助学生就业、各种救助和保障等方面政策培训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政策知晓率。

32.各级乡村振兴部门积极对接人社、民政、畜牧、退役军人、文旅等部门,协调选聘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广泛开展职业农民就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提升就业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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