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11月,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颁布制定了《吉林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吉政数发〔2024〕32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离不开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的规范发展,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促进信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发信用服务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我省信用服务机构存在着小、散、乱问题,《吉林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解决。一是明确信用服务机构监管主体,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协同各部门联动监管,有效保障信用主体权益。二是完善信用服务机构监管规章制度,有效解决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失控,实施科学规范监管。三是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监管标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提高服务信用主体水平。
二、政策依据
2022年,中办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提出,要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规范信用服务机构行为。2022年1月起,《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施行,明确规定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制定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规范和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三、起草过程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在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了各市(州)、县(市)和中省直部门的意见,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于12月15日正式实施。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25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定义了信用服务机构,划分了各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职责。
第二章机构申报,共8条,规定了机构的申报流程、审核、公示及退出机制。
第三章监督管理,共3条,明确了信用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方法。
第四章行业自律,共5条,介绍了行业组织建立、规范制定、评价标准统一和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章权益保障,共2条,确定了信用主体权益,以及异议信息处理和社会监督途径。
第六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吉林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