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W139号委员建议的答复
魏锋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统筹管理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基金,促进支付标准统一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规定,统筹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属于国家职能,并非我省事权。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健全基本医保制度完善过程中,不断巩固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一是全面实现市级统筹。2020年,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意见》要求,印发了《关于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的通知》,基金共济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受医保待遇更加公平。2022年,制定印发了《关于全面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各地职工医保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推动做实基本医保市级统筹。二是探索推动省级统筹。2024年11月,以省政府名义印发了《关于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成为全国第17个印发省级统筹意见的省份。目前,我局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基本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待遇政策、医保支付、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等全省“七统一”。
同时,医保部门不断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管力度。一方面通过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动态调整机制,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行为纳入医保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逐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医保基金监管,组织专家对发现问题进行分析和对病历数据进行验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合规使用。
您关于统筹管理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基金,促进支付标准统一的建议从实际出发,对于不断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保基金安性,推动医保制度公平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稳定待遇水平,进一步完善市地级统筹,逐步推动省级统筹,同步强化管理责任,确保基金安全,推动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8日